第七十四條 單位有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造成火災事故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場所準予審核合格、消防驗收合格、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二)無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三)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四)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五)將消防車、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用于與消防和應急救援無關的事項的;
(六)對危害消防安全的投訴和舉報未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在消防監督檢查、建設工程審核驗收、火災事故調查、消防產品監督中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員有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單位包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的標準由省公安機關制定。
高火險等級是指《城市火險氣象等級》規定的四級火險等級。
第七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6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2005年6月24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正的《黑龍江省消防條例》同時廢止。
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2018年修訂】
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
黑龍江省節約用水條例
黑龍江省電梯安全條例
哈爾濱市查處三輪摩托車非法客運暫行…
大慶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
齊齊哈爾市農村消防規定
黑龍江省道路運輸條例
黑龍江省學校安全條例
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
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作廢】
黑龍江省消防條例
黑龍江省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哈爾濱市燃氣管理條例
黑龍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