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工程勞務作業承發包行為,維護建筑業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筑業勞務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4號)及《黑龍江省建筑勞務管理辦法》(黑建建〔2006〕3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大慶市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勞務分包活動,實施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勞務分包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施工勞務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發包人)將其所承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活動。
勞務分包作業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鋼筋、混凝土、腳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電安裝、鈑金、架線等類別的施工。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勞務分包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勞務承、發包管理
第五條 勞務發包人應當將其承包工程中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鼓勵勞務發包人進入有形建筑市場采用招標方式選擇勞務分包企業。
第六條 外地勞務分包企業進入我市從事勞務作業的,應當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接受當地管理。
第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勞務分包企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實施的分包活動進行干預。
第八條 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業務。
嚴禁個人承攬勞務分包業務。
第九條 勞務分包企業承接的勞務作業,應當由自有作業人員完成,不得再行分包或轉包。
第十條 勞務分包企業確定后,勞務發包人與勞務分包企業應當簽訂勞務分包合同。
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應當符合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的要求。
第十一條 勞務發包人在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后7個工作日內,應當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勞務分包企業發生變更或勞務分包合同發生重大變更的,勞務發包人應當自變更后7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協議送原備案機關備案。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二條 勞務發包人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組織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動。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承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的人員。
前款所稱本單位人員,是指與本單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勞動合同、工資以及社會保險關系的人員。
第十三條 勞務分包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可以進行生產活動。
第十四條 勞務分包企業應向所承建項目委派勞務現場負責人、專職安全員等管理人員,負責所承包工程勞務人員的生產安排、質量安全和工資發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勞務發包人的協調和管理。
1名勞務現場負責人不得同時負責2個以上勞務項目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本條所稱勞務現場負責人是指由勞務分包企業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據法定代表人授權對勞務項目施工過程實施全面管理的負責人,是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勞務項目上的代表人,具體履行勞務分包企業在勞務項目管理中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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