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提高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筑及其用能系統的新建、改建(含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相關維修改造)、擴建活動,實施建筑物、用能系統節能的監督和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業、服務業、教育、醫療衛生等其它公共建筑。
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筑節能,是指在建筑的規劃、設計、施工、監理和使用過程中,執行國家、行業和省、市建筑節能標準,通過采用新型墻體材料、節能技術、設備和產品,提高建筑圍護結構保溫隔熱性能和用能系統運行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證建筑物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資源的活動。
鼓勵開發、應用可再生能源。建設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筑主體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建筑節能管理辦公室負責全市民用建筑節能日常工作。各縣(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改、城鄉規劃、國土、房產、城管、財政、稅務、科技、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民用建筑節能管理工作。
第五條 民用建筑節能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因地制宜,以新建(含改建、擴建)建筑執行節能標準為主導,按計劃進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積極采用可再生能源,不斷創新建筑節能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不斷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則開展。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民用建筑節能宣傳和教育,增強全社會的節能意識,將民用建筑節能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體系,對在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鼓勵民用建筑節能和可再生能源應用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應用節能型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產品和先進的管理制度,鼓勵和支持在民用建筑中發展應用可再生能源,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推廣應用高性能、低能耗、利廢型、可再生循環利用的建筑材料,加大新型墻體材料推廣力度,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區域范圍內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限制使用粘土空心磚。
第八條 市科技資金、新型墻體材料專項資金應當對相關的民用建筑節能產品、技術以及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領域的科研、推廣和應用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二章 民用建筑節能管理
第九條 民用建筑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應當包括民用建筑節能的專題論證。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項目,依法負責項目審批或者核準的機關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
第十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城市詳細規劃、建筑總平面設計,確定建筑物的布局、形狀和朝向時,應綜合考慮民用建筑節能和建筑能源利用的要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標準,征求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執行民用建筑節能標準,向施工和監理單位提供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在設計、施工、監理招標文件及相關合同中明確民用建筑節能技術要求和產品技術指標,招投標行政監管部門對建設單位報送的招標文件進行審查備案時,應當予以審查。
第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標準進行設計,保證建筑節能設計質量。在技術交底時應對節能措施、關鍵部位的節能構造做法進行詳細交待。
第十三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民用建筑節能內容和熱工等相關文件進行專項審查,在審查報告中單列節能審查章節。對節能內容未經審查或審查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報告。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經審查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民用建筑節能專項施工技術方案,由專業技術人員審查并由技術負責人簽字;嚴格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民用建筑節能標準組織施工;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和設備按規定進行檢驗;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過程質量控制,保證節能工程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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