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安全生產先進工作者參評范圍和評選條件
(一)參評范圍。全市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生產一線人員。
?。ǘ┰u選條件。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模范遵守安全生產法規和標準,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愛崗敬業,無私奉獻,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嚴于律己,敢抓敢管,工作作風過硬。
第七條 表彰形式
市政府在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會議上,對在全市安全生產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表彰。為安全生產管理先進單位頒發獎杯,為安全生產“三連冠”、“六連冠”、“九連冠”單位頒發獎牌,為安全生產先進單位頒發獎狀,為安全生產先進工作者頒發證書。對受表彰的單位給予獎勵。
第八條 獎勵標準
?。ㄒ唬┌踩a管理先進單位獎金20000元;
(二)安全生產先進工作者獎金500元;
(三)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有貢獻人員獎金參照安全生產先進工作者標準執行;
(四)立功人員專項獎金不低于1000元,具體標準由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視情況確定。
第九條 評定程序
?。ㄒ唬┌踩a管理先進單位由市政府安全生產考核領導小組推薦,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評定。
(二)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先進工作者,由各縣(區)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單位、市政府各直屬單位推薦,市政府安全生產考核領導小組評定。
第十條 表彰獎勵工作由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統一領導,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與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考核同時進行,目標考核結果作為表彰獎勵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表彰獎勵情況在全市予以通報,接受社會監督。凡謊報瞞報事故、弄虛作假騙取表彰獎勵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獎勵和撤消榮譽稱號,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轄區的安全生產表彰獎勵辦法。
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大慶市安全生產表彰獎勵暫行辦法》(慶政辦發〔2006〕4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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