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查批準的《監理規劃》或者《監理細則》規定,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等重要的分部工程和重要的分項工程、重要工序、重要隱蔽工程,采取旁站式監督檢查并留取影像資料。
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工程工序,監督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擅自進入下道工序的,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并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第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工程使用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進行檢查,未經檢查或者檢查不合格的不得準許使用,并監督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擅自使用的,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并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及時整理工程和材料的質量監督檢查資料及隱蔽工程驗收資料。技術資料和管理資料應當保證真實完整。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工程施工任務;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技術標準、經審查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的約定組織施工。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單位辦理質量監督注冊手續和取得施工許可證后組織施工。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和落實工程質量管理體系,組建符合規定并滿足施工需要的項目管理機構,項目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的執業資質應當符合要求。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工程使用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符合質量標準的,不得使用;對建設、監理、勘察、設計等單位明示或者暗示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行為,應當拒絕。
第二十三條 隱蔽工程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到場檢查驗收;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等重要的分部工程和重要的分項工程、重要工序和重要隱蔽工程驗收前,應當通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到場監督。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記載、整理、保存技術內業和管理資料,保證真實完整。
第二十五條 市政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施工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于12小時之內向質量監督機構報告;涉及安全事故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同時報告相關部門。
第二十六條 市政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交竣工報告和完整的施工技術資料與管理資料,出具工程質量保修書和使用說明書。
第二十七條 質量檢測機構應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檢測任務,依據法律、法規和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定從事檢測業務,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 質量檢測機構應當將發現的工程實體質量、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質量不合格情況及時向工程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和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通報。
第二十九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施工圖技術審查任務,建立和落實質量管理制度,配備符合崗位資質要求、專業配套的審查人員。
第三十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技術性審查。審查合格的,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審查合格書;審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具合格書,并向建設單位做出書面說明或者提出修改意見。
第三十一條 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工程實際情況編制《工程質量監督方案》,明確工程質量監督依據、工程質量標準、工程質量通病的預防與治理措施,以及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重要的分部工程和重要的分項工程、重要工序、重要隱蔽工程的監督要求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采取巡回檢查和隨機抽查的方式對工程實體質量和工程建設的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進行監督。
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實施對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時,應當采用先進技術進行監督檢測,對工程使用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進行抽樣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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