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規范建設行為,保證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活動,以及對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橋梁、隧道、供水及供水凈化、排水、供熱、燃氣、園林綠化、污水處理和生活垃圾處理等城市公用的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
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本轄區內市政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縣(市)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
第五條 市政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和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國家和行業技術質量標準、規范、規程從事執業活動,并依法對市政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市政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和工程質量檢測等單位承擔相應的建設任務。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和落實質量責任制,保證工程質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參加工程建設的相關單位違反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具有相應資格的施工圖審查單位進行審查;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手續。
建設單位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手續時,應當向當地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施工、監理單位項目機構組成及相關人員的崗位資質證書;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技術審查合格書和行政審查批準書。
建設單位提交資料齊全的,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結;對資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補辦的資料。
第九條 市政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并通知市政質量監督機構對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市政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條 市政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5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到工程所在地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竣工備案手續,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的專項認可和準許使用文件;
(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符合竣工備案條件的工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對不符合竣工備案條件的工程,應當一次性告知。
未辦理竣工備案的工程,不得轉入固定資產。
第十一條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勘察任務;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勘察工作深度應當滿足工程建設標準和工程設計與施工的需要;參加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
第十二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工程設計任務;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規劃許可條件和勘察成果文件進行設計,設計質量應當符合工程建設標準和設計深度的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參加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驗收和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工程施工技術、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等,應當注明技術標準、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不得采用未按規定核準的可能影響市政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施工技術、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工程監理任務;依照法律、法規、相關技術標準、經審查合格的工程設計文件和工程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職責。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落實項目總監負責制,組建符合工程需要的監理機構,配備足夠數量、專業配套的監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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