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將市政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開工;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手續擅自開工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三)工程竣工后,未經竣工驗收或者將竣工驗收不合格工程交付使用的,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未辦理竣工備案手續,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勘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勘察任務的,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設計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設計任務的,處合同約定的設計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二)采用影響市政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技術和材料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照本企業資質等級承攬監理業務的,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二)未落實項目總監負責制、未組建符合工程需要的監理機構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對工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等重要分部工程和重要的分項工程、重要工序、重要隱蔽工程采取旁站式監督檢查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工程工序未監督施工單位整改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3年內取消直接責任人和主管人員在本市建設市場從事執業活動資格。
(五)準許使用未經檢查或者經檢查不合格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3年內取消直接責任人和主管人員在本市建設市場從事執業活動資格。
(六)未及時整理工程和材料的質量監督檢查資料及隱蔽工程驗收資料或者編制虛假資料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施工任務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二)項目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執業資質不符合要求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工程未辦理質量監督注冊手續,擅自開工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照相關質量技術標準和經審查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組織施工的,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
(五)使用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六)隱蔽工程隱蔽前,未通知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到場檢查驗收,或者在工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等重要的分部工程和重要的分項工程、重要工序和重要隱蔽工程驗收前,未通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到場監督就進行隱蔽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七)未及時記載、整理、保存技術資料和管理資料,或者編制虛假資料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八)對發生質量事故的工程未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或者未按照規定報告的,3年內取消直接責任人和主管人員在本市建設市場從事執業活動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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