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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8月23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2月16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黑龍江省森林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12月18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黑龍江省森林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0年8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等11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5年4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轄區內從事森林資源保護、培育、利用、管理以及改變森林資源生態環境的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森林資源,包括林地、林木以及森林生態環境下所形成的生物資源。林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苗圃地和依法確認的其他林業用地。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林業工作。市(行署)、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林業工作。鄉(含鎮,下同)人民政府設林業工作站或專職人員負責林業工作。省森林工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林業工作。大興安嶺森林工業管理部門負責本系統林業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可按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管理本系統林業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保護培育森林資源和發展林業經濟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從地方財政中適當安排資金扶持林業發展。
第五條 林業建設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逐步建立林業生態體系和林業產業體系。
林區應當加快速生豐產林基地建設,大力發展木材綜合利用,實現林業工業化,調整產業結構,實行多種經營。
平原地區應當在統一規劃下,加速營造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逐步增加覆蓋率。
第六條 對保護、培育、合理利用、科學管理森林資源以及發展林業生產,開展林業教育和科學研究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森林、林木、林地權屬
第七條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經營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為國家所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其所有的土地上營造的林木,為集體所有。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單位,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的用地范圍內營造的林木,為造林單位所有。
第八條 農村居民在已確認的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薪炭林地營造的林木,為營造者所有,承包荒山荒地造林的,按照承包合同的約定確定林木所有權。
個人所有的林木允許繼承、轉讓和出賣。
第九條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與鄉、村或者其他單位聯合經營的森林,林地仍為國家所有,共同支配林木收益。單位與單位、單位與個人、個人與個人聯合營造的林木,為聯合營造者共有。
第十條 義務植樹按國務院《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和《黑龍江省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確定林木所有權。
第十一條 國家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報同級人民政府核發《林權證》,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有森林工業由國家授權的部門核發《林權證》。已領取《林權證》的國有林業單位,不需再辦理《土地證》。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林權證》所確定的面積及其界線,嚴格守界經營,未經上級主管部門和原批準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權屬發生變更時,應當到原發證機關更換《林權證》。
第十二條 森林、林木、林地權屬發生爭議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森林工業企業單位與其他森林經營單位發生權屬爭議時,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處理。
森林、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和搶占有爭議的林地。
第三章 森林保護
第十三條 國家建設占用國有林地和征收、征用集體林地及其他必須使用林地的,應當到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林業局以上森林工業管理部門辦理《改變林地用作許可證》后,再依法辦理土地等有關手續。
森林經營單位在其經營的林地內修筑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和多種經營使用的林地,按照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執行。
第十四條 禁止毀林開墾和毀林采石、挖沙、取土等違法行為。已在森林經營施業區內擅自開墾的林地,應當由所在森林經營單位限期收回。
第十五條 嚴禁盜伐、濫伐森林、林木。
嚴禁毀林養蠶、毀樹采集林木種子和在活立木上扒樹皮等毀林行為。
第十六條 養木耳應當推行新技術,充分利用采伐剩余物,不準砍伐柞林和使用成材柞木做木耳段。
林區種參應當在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疏林地、林間空地種植,或實行林參間作。不得毀林種參。
第十七條 嚴禁木材經營和加工廠點收購盜伐木材。
在林區開辦木材經營和加工廠點必須征得所在施業區林業單位的同意,向有審批權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林業局申領《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方可核發木材經營和加工廠點營業執照。
第十八條 嚴格保護國家確定的一、二級保護樹種。需要采伐利用的,國家一級保護樹種,須經國家林業部批準;國家二級保護樹種,須經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森林工業行政主管部門、大興安嶺森林工業管理部門批準。采集野生藥材和經濟植物,應當保護植物資源。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林政、公安、護林隊伍建設。
第二十條 森林防火、森林植物檢疫、森林病蟲害防治、林木種子管理、野生動植物保護、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城市綠化管理,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森林經營管理
第二十一條 森林劃分為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可以結合森林經理調查劃分為生態保護、速生豐產、常規管理3種類型經營區,實行科學經營。
第二十二條 森林資源應當實行資產化管理,有償使用。國有森林資源資產應結合森林經理復查定期進行評估。
第二十三條 各級林業部門負責組織森林資源調查工作,建立森林資源檔案,編制森林經營方案,掌握森林資源變化情況。
第二十四條 各森林經營單位應當按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長量和其他林種合理經營、永續利用的原則,嚴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對森林資源消耗實行全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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