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 />
(1999年4月15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5年4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加快公路事業發展,適應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 本條例所稱公路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包括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 本條例對專用公路有規定的,適用于專用公路。
??????? 第三條 公路的發展應遵循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確保質量、保障暢通、保護環境、建設改造與養護并重的原則。
???????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資金投入,調動各方面積極性,扶持、促進公路建設。
???????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 農墾、森工、廠礦系統的專用公路,由其主管單位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對專用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的監督指導。
??????? 第六條 除公安、交通、林業按規定上路檢查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 第二章 公路規劃
??????? 第七條 公路規劃的編制與審批:
??????? (一)國道規劃按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和審批;
??????? (二)省道規劃由省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并商省道沿線市人民政府(行署)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 (三)縣道規劃由縣(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經上一級人民政府(行署)審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 (四)鄉道規劃由縣(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編制,經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市人民政府(行署)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 專用公路規劃由專用公路的主管單位編制,經上級主管部門審定后,報市人民政府(行署)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并報省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 第八條 經批準的公路規劃,需要調整或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調整或修改方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 第九條 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邊緣應與國道、省道邊溝外緣保持不少于500米的距離,并避免在公路兩側對應建設,防止公路街道化,影響公路的運行安全與暢通。
??????? 第三章 公路建設
??????? 第十條 公路建設應統籌規劃、條塊結合、分級負責、聯合建設。
??????? 國道、省道的建設由省人民政府負責,其建設資金由建設單位承擔。國道、省道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征地、拆遷、安置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 征地、拆遷安置費用應由建設單位承擔。由國家投資建設的國道、省道按其在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各級人民政府相應承擔有關費用。
??????? 縣道建設由縣(市)人民政府負責,鄉道建設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 公路建設、改造所使用的國有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依法予以劃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取費用。
??????? 第十一條 公路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符合依法保護環境、保護文物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公路建設項目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并與公路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 第十二條 公路建設應實行國家投資、地方籌資、社會配資和利用外資,多渠道籌融資體制。
??????? 公路建設資金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 第十三條 公路建設項目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度、招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度。
??????? 公路建設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不得轉包業務。
??????? 第十四條 公路建設工程實行全面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 交通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對工程質量實行監督和管理。
??????? 公路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接受監督和管理。
??????? 第十五條 公路工程施工時,施工單位應在施工路段兩端設置明顯的施工標志、安全標志。需要車輛繞行的,應在繞行路口設置標志;不能繞行的,應按保證通行和安全的要求修建臨時便道。
??????? 第十六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對公路建設工程造價定額進行管理和監督。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工程造價定額。
??????? 第十七條 公路建設必須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未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設計。項目竣工后,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 第四章 公路養護
??????? 第十八條 國道、省道養護由省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縣道養護由縣(市)公路管理機構負責;鄉道養護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 公路應堅持常年養護、保證公路經常處于良好狀態。
??????? 公路發生翻漿、水毀、雪阻等自然災害時,公路管理機構要立即組織力量搶修,當公路管理機構搶修力量不足時,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社會力量及時修復。
??????? 第十九條 公路養護需要封路時,施工單位應提前發布公告,標明繞行路線,設置安全標志,并采取措施保證通行。
???????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公路修建、養護需要使用國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國有荒山、荒地、河灘、灘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者非法收取費用。
??????? 廢棄的公路養護料場由公路管理機構負責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 第二十一條 公路沿線農村勞動力和車輛,應按國家規定履行公路建勤義務。
??????? 第五章 路政管理
??????? 第二十二條 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與規定的公路邊溝外緣,無邊溝的與坡角外3.5米最小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國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縣道、鄉道、專用公路不少于10米;因特殊需要控制的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 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不少于50米,二級公路不少于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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