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耕地整理、復墾、開發等建設項目應當注重地力建設,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規模,從項目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地力建設。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對典型黑土進行優先保護,采取工程、生物和農藝等措施,對質量下降的黑土耕地優先進行綜合治理。
第五章 監測與評價
第五十二條 省農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建立耕地質量詳查和土地等級評價制度,每六年組織開展一次調查,了解耕地質量和土地等級變化情況,并建立相關檔案。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農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監測網絡體系,按照各自職責,開展耕地質量和土地等級監測;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耕地質量監測和土地等級評價情況,提出保護建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耕地質量、土地等級變化情況,采取相應保護措施。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農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耕地質量和土地等級監測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耕地現場進行實地勘查;
(二)采集土壤、灌溉水和農作物樣品;
(三)要求耕地使用者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農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建立耕地質量數據庫、耕地等級評價與監測數據庫,與相關部門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縣級以上農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相互通報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和補充耕地的區位、面積、質量狀況等信息。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行政處罰,由農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行政、林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作出決定。行政主管部門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本部門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對耕地總量進行嚴格管理,使耕地數量減少的;
(二)未按照生態高產標準農田相關標準推進并落實全省生態高產標準農田建設規劃的;
(三)未建立科學輪作制度的;
(四)未建立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度的;
(五)未對耕地污染、破壞等突發事件制定應急預案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情形。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簽訂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的;
(二)未對農藥使用者、農藥經營單位的農藥廢棄包裝物回收、存放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或者發現問題未及時向當地縣級環境保護、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未對耕地經營者履行水土流失治理責任進行監督或者監督不力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情形。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建立耕地質量數據庫、測土配方施肥數據庫、耕地等級評價與監測數據庫的;
(二)在耕地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論證、監督、檢查、驗收中弄虛作假的;
(三)未對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進行監督管理的;
(四)未對農藥銷售以及農藥廢棄包裝物回收臺賬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的;
(五)擠占、截留、挪用耕地質量保護、建設以及農業技術推廣資金的;
(六)其他在耕地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擅自改變耕地用途,將耕地轉為非耕地,以及非法占用耕地的,責令改正,限期恢復原狀,并可以按照所破壞或者占用耕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在耕地范圍內建墳墓、建窯,或者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破壞種植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所占耕地開墾費一倍至二倍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單位或者個人損毀、非法占用耕地基礎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修復,并依法賠償經濟損失;逾期未恢復原狀或者未修復的,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非農業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未剝離耕作層土壤或者剝離耕作層土壤未達到規定標準,以及施工單位損壞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周邊耕地耕作層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無法改正的,按照耕作層土壤的占用面積或者損壞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二十元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出讓方未對作為肥料的垃圾、污泥、污水、畜禽糞便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雖經處理但是不符合相關標準的,責令改正;對耕地造成污染的,應當責令進行土壤修復,并按照污染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三十元的罰款。
向耕地范圍內排放未經無害化處理的污水、污泥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農藥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一)擅自經營高毒農藥的;
(二)未建立農藥銷售臺賬或者農藥廢棄包裝物回收臺賬的;
(三)未對售出農藥的產品信息、產品來源、銷售信息以及農藥廢棄包裝物回收情況進行詳細登記的;
(四)未執行農藥廢棄包裝物銷售回收制度的;
(五)對農藥廢棄包裝物隨意丟棄或者堆放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耕地使用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排除危害;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排除危害,或者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排除危害的,責令對造成的損失依法賠償,并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也可以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資金補貼等政策支持:
(一)未按照肥料使用標準施用肥料,造成耕地質量下降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施用農藥,造成土壤、水質等環境污染的;
(三)施用長殘留、高風險除草劑的;
(四)隨意丟棄、堆放農藥廢棄包裝物的;
(五)隨意丟棄、掩埋或者焚燒地膜,以及使用厚度低于0.01毫米非降解地膜的;
(六)未按照規定在適宜區域開展深松耕暄,造成耕地地力下降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本條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30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1996年11月3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耕地保養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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