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扶貧開發工作,推動農村貧困人口脫貧致富,加快農村貧困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扶貧開發以及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扶貧開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各界和個人,通過政策、資金、物資、智力、技術、信息服務等方式,幫扶貧困地區和扶貧對象改善生產生活條件,提高發展能力,實現脫貧致富的活動。
第三條 農村扶貧開發應當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幫扶、產業帶動、增強貧困人口自我發展能力的原則,堅持因地制宜,創新體制機制,堅持保護生態,實現綠色發展,實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農村扶貧開發政策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銜接的實施方案,實現應扶盡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村扶貧開發工作,建立健全目標責任和考核評價制度,對農村扶貧開發工作負總責,按期實現國家和省規定的脫貧目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減貧任務,加大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農村扶貧開發任務承接、組織落實和分類推進等具體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扶貧開發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的農村扶貧開發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扶貧開發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10月17日扶貧日,組織相關部門和社會各界開展扶貧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扶貧濟困等活動。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扶貧開發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八條 農村扶貧開發范圍包括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縣、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貧困村、貧困戶。
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縣和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扶貧開發機構隊伍建設,保證機構、人員、經費與扶貧開發任務相適應。有貧困村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備扶貧專職工作人員。
第九條 省扶貧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扶貧對象精準識別機制,對扶貧對象建檔立卡,實行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扶貧對象應當如實提供建檔立卡所需的信息和材料。
扶貧對象是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識別確定的農村貧困人口。
貧困村、貧困戶的識別、確定和退出,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扶貧對象中的軍烈屬、殘疾人、失獨家庭、少數民族和歸僑、僑眷等特殊群體應當給予優先扶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扶貧脫貧信息管理,建立相關信息數據平臺,實現各級扶貧開發主管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資源共享、信息互通。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扶貧開發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制定農村扶貧開發專項規劃。農村扶貧開發專項規劃應當與區域發展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相互銜接。
縣級以上扶貧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扶貧開發規劃,擬定年度扶貧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結合行業特點,將農村扶貧開發納入行業規劃,優先保障貧困地區的資金、項目、技術、服務等需要。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整村推進、產業發展、就業培訓等扶貧開發項目。
整村推進項目重點用于村級特色產業發展以及配套設施建設,改善貧困村生產生活條件,確保貧困戶獲得直接的產業收益。
產業發展應當依托當地資源稟賦、區位優勢和產業布局,以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為載體,支持貧困地區發展特色種養業、農產品加工業、鄉村旅游和電子商務等特色優勢增收產業,建立健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貧困戶利益聯結機制,在勞動力就業、利益分配等方面向貧困戶傾斜。
加強農村貧困地區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創業指導服務,促進農村貧困地區勞動力轉移就業、返鄉創業和自主創業。支持貧困戶勞動力接受職業教育,對參加中、高等職業教育的家庭成員實行扶貧助學補助。
金融、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強對貧困地區金融保險服務,開展信貸保險扶貧開發活動,創新金融保險產品。建立風險補償保障機制。
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交通不便、資源匱乏的深山等區域貧困人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搬遷扶貧。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財政、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水行政、電力、通信、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和計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旅游等有關部門和行業,應當按照農村扶貧開發專項規劃制定貧困地區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年度實施計劃,重點加強貧困地區基礎設施建設,提高貧困地區的基本公共服務水平。
縣級以上衛生和計生主管部門應當實施健康扶貧工程,加強貧困地區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建設,對貧困人口健康信息建檔立卡,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和醫療救助制度。
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實施教育扶貧工程,全面落實貧困地區農村學生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各項優惠政策。加大對貧困家庭學生的資助力度,減少因學致貧的貧困家庭。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定點扶貧,引導和鼓勵民營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扶貧活動。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院(所)、軍隊和武警部隊等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定點扶貧機制。通過包扶貧困縣貧困村、建立駐村工作隊、干部掛職等形式,落實幫扶責任。
按照國家稅收法律以及有關規定,落實扶貧捐贈稅前扣除、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鼓勵民營企業到貧困縣或者貧困村開展投資興業、技能培訓、技術推廣、發展貿易、吸納就業、捐資助貧等活動。
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2018年修訂】
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
黑龍江省節約用水條例
黑龍江省電梯安全條例
哈爾濱市查處三輪摩托車非法客運暫行…
大慶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
齊齊哈爾市農村消防規定
黑龍江省道路運輸條例
黑龍江省學校安全條例
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
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作廢】
黑龍江省消防條例
黑龍江省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哈爾濱市燃氣管理條例
黑龍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