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及時發現、治理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在各類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技術上的安全缺陷等。
重大事故隱患根據可能導致重大事故損失的程度實行分級管理,具體分級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活動中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及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對煤炭、礦山和消防等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國家對其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未作規定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條 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在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實行單位負責、部門監管、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負全面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負主要責任。
第六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領導、監督和協調,及時解決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每年預算中安排相應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用于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有關部門承擔的專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他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登記、報告、整改制度,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排查、及時發現、排除重大事故隱患,并按月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書面報告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情況。書面報告應當經本單位負責人簽字。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調換工種或者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及使用新設備的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檢查活動,運用預先危險分析、故障危險分析、事故樹分析、故障樹分析等方法,查找各類事故隱患。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獎勵制度,鼓勵從業人員發現、報告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經常性地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活動,及時發現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二條 鼓勵有關組織、單位和個人對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認真核查。核查屬實的,按照《鄭州市生產安全事故及重特大事故隱患舉報獎勵辦法》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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