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依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一[2009]80號)及關于標準化考評的有關文件精神,為進一步推動我省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創建安全標準化活動,切實加強企業安全基礎工作,促進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建立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特制定本考評辦法。
第二條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等級分為一、二、三、四、五共5個等級,一級為最高,五級為最低。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范圍內已取得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履行完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批手續)申請安全標準化三級(含三級)以下企業的考評(申請安全標準化二級(含二級)以上企業的考評辦法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
(一)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指從事金屬和非金屬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的下列單位):
1.專門從事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開采的生產單位;
2.從事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開采、加工的聯合生產企業及
其礦山生產單位;
3.其他非煤礦山企業中從事礦山生產的單位。
(二)尾礦庫(指筑壩攔截谷口或者圍地構成的,用以貯存金屬非金屬礦石選別后排出尾礦的場所,包括氧化鋁廠赤泥庫,不包括核工業礦山尾礦庫及電廠灰渣庫)。
第四條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達標認定工作實施分級負責制。
1、省安全監管局負責組織對申請達到三級、四級標準和省安全監管局直接審查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及達到年生產規模(露天礦山年生產規模30萬噸/年以上;地下礦山年生產規模5萬噸/年以上;尾礦庫儲存量100萬立方米以上)的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進行認定;
2、各省轄市安全監管局負責組織對省安全監管局負責以外的達到五級標準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進行認定。
第五條 省、市安全監管局依據國家安監總局制定的安全標準化評分辦法,對金屬非金屬礦山地下開采系統、露天開采系統、尾礦庫、小型露天采石場企業分別按照相應的評分辦法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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