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范全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全面提高運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改善城市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城市規劃區域內已建成并投入運行的污水處理廠。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污水處理廠是指通過城市排水管網,對所接納的生產經營廢水、生活污水進行處理的單位。
第四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是指依法取得城市污水處理運營資格,并對污水處理廠進行生產運營管理的法人單位。
第五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住建部門)具體負責市規劃區域內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水達標排放。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按照職責加強對污水處理廠的環境監督管理,負責對污水處理廠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監測。
第六條住建部門負責對排入城市污水處理收集系統的水質、水量進行監測和檢查,也可以委托具備計量認證資格的監測機構對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進出水水質、污泥等指標進行定期檢測和隨機抽樣檢測、計量,相應數據由住建部門存檔備查。
第七條 運營單位應對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管理、處理設施和出水水質負責,按照國家有關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進行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污水處理廠所產生的污泥要進行減量化、穩定化和無害化處理。
對于因設計等原因達不到國家現行排放標準的,運營單位應在住建部門提出的整改期限內完成整改。
第八條運營單位應按規定在污水處理廠進出水口安裝在線監測裝置,建立生產運行日志和嚴格的取樣、檢測以及數據統計分析制度。
污水處理廠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定期進行鑒定和校準,運營單位應確保在線監測監控裝置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損毀、改變或者閑置;發現在線監測監控系統發生故障時,應及時組織人員維修、維護并向上級監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污水處理廠每月向市住建部門報告污水處理運營項目信息。信息內容主要包括實際處理水量,進出水水質,污泥產生量及處置,再生水利用量,設備運行運營成本,安全生產及自動在線監測數據(自動在線監測數據污水處理廠至少保存1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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