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管理辦法
發 文 號: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號
發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號
安裝、大修、改造特種設備前,使用單位必須持施工方案等相關資料到所在地的市、州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從事鍋容管特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維修保養)、改造以及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的特種作業人員、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市、州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并發給相應資格證書,方可從事批準范圍內的相關活動。
第十四條鍋容管特制造、安裝、檢驗、修理(維修保養)、改造單位以及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告知原發證機關;單位名稱變更的,必須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更換資格證書。
鍋容管特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制造單位變更制造場所的,必須經原發證機關重新審批后,方可繼續制造。
第十五條鍋容管特發生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及時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報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搶救傷員,保護事故現場,接受并協助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工作,不得隱匿、瞞報。
第三章安全監察
第十六條市、州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鍋爐壓力容器進行登記,并發放使用登記證件。
市、州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在用鍋容管特的定期檢驗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將有關檢驗任務計劃報告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并下達年度定期檢驗任務。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鍋容管特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鍋容管特事故的統計上報工作,并向當地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鍋容管特安全監察人員,必須經專門培訓考核,并取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發的安全監察員證。在行使安全監察職權時,應當示證。
第十八條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依照本辦法進行安全監察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行政相對人從事鍋容管特的設計、制造、銷售、安裝、使用、檢驗、修理(維修保養)、改造活動的相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二)查閱、復制行政相對人有關合同、票據以及其他資料;
(三)發現行政相對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程的行為或者有其他不安全因素的,現場責令其停止違規行為,必要時向其發出《鍋容管特安全監察意見書》,督促其及時予以解決,并可查封扣押相關制品、工具。
對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進行的監督管理和安全監察工作,行政相對人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
第十九條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對取得鍋容管特相關資格的單位和個人,實施嚴格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具備安全條件的,應向發證機關報告,由發證機關撤銷原批準的資格。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