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管理辦法
發 文 號: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號
發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號
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撤銷相應資格:
(一)未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從事鍋容管特設計、制造、安裝、修理(維修保養)和改造活動的;
(二)對超過定期檢驗周期或者不能保證使用安全的移動式壓力容器進行充裝的;
(三)氣瓶充裝單位為其他單位和個人充裝氣瓶的。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未取得使用登記證或檢驗合格標志、超過定期檢驗周期的鍋容管特,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責令其按照《鍋容管特安全監察意見通知書》整改,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設備操作人員資格證書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責今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檢驗機構不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由發證機關予以警告,并視情節暫停或者取消其檢驗資格。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鍋容管特安全監察部門和監督檢驗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規定的職責和程序履行,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對部門或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第二十六條鍋容管特的安全監察、監督檢驗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泄露或剽竊商業秘密的,由所在單位視情節及后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