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子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長
二00二年四月八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確保安全生產,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杜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以下簡稱鍋容管特)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維修保養)和改造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從事鍋容管特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維修保養)和改造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鍋爐是指各類鍋爐;壓力容器是指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固定式和移動式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是指介質為氣體或液化氣體的承壓管道;特種設備是指由國家認定的,因設備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響容易發生事故,并且一旦發生事故會造成人身傷亡及重大經濟損失的危險性較大的設備(包括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客運索道、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等)。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范圍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制定的安全監察目錄執行。
船舶、機車、核能裝置、軍事裝備上的鍋容管特,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鍋容管特安全監察工作。
市、州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鍋容管特檢驗機構,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的授權,負責鍋容管特的監督檢驗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鍋容管特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制定應急處理預案,督促事故隱患的排除,并采取行政措施,迅速和妥善處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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