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區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保護單位和個人運用燃放煙花爆竹的方式表達情感的權利,維護和諧的工作、生活環境,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湖北省燃放煙花爆竹若干規定》,結合本市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區(不含夷陵區,下同)燃放煙花爆竹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城區煙花爆竹的生產、儲存、運輸、銷售及其管理活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三條 市公安機關負責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商務、供銷等部門和單位,依照法定職責,協同做好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教育、引導和督促本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遵守本辦法。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本單位、本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及時勸阻、制止、舉報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 城區下列區域、場所,劃定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特定區域(以下稱禁放區):
(一)勝利三路、東山大道、西陵二路、沿江護岸防護欄所圍的區域;
(二)區以上黨政機關辦公場所;
(三)車站、碼頭、機場、影劇院、圖書館等公眾聚集場所及文物保護單位;
(四)重要軍事設施,供油、供氣、供電等重要設施,葛洲壩水利樞紐工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其他重點消防單位;
(五)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
(六)幼兒園、托兒所、醫院、療養院、敬老院、殯儀館(火葬場)及教學、科研、生產等場所;
(七)經業主委員會討論決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住宅小區,以及綠化地帶和交通繁忙的區域。
根據前款第(二)至(七)項規定列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及其周邊地帶的合理范圍,由產權單位或使用管理單位在醒目位置設置統一、規范的禁放標志。
第五條 在禁放區內禁止燃放、銷售或儲存煙花爆竹。
第六條 城區從臨江溪、八一路、桔城路、城東大道、港窯路、大連路、汕頭路、宜黃高速公路、夜明珠路、石子嶺路至長江北岸岸線所圍的區域及西壩全部區域(已劃定為禁放區的除外),劃定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特定區域(以下稱限放區)。
第七條 在限放區內,農歷除夕至正月初六及正月十五,從當日六時至次日凌晨一時,允許燃放、銷售規定品種和規格的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銷售煙花爆竹。
第八條 在禁放區、限放區以外的城區范圍內,允許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燃放、銷售或儲存煙花爆竹。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舉辦或者依法核準舉辦的重大節慶活動需要燃放焰火的,主辦單位應向有批準權的公安機關申請,取得《焰火燃放許可證》,向社會公告,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十條 城區允許燃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規格,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供銷社,按照安全、環保的原則和煙花爆竹質量標準,在聽取有關協會和基層群眾組織的意見后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不屬于城區允許燃放的品種和規格的煙花爆竹,禁止在城區燃放、銷售、儲存。
第十一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的要求,在空曠場所正確、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戶區及居民樓陽臺、窗戶、樓道、屋頂燃放煙花爆竹;
(二)不得向他人、車輛、輪船、建筑物、公共綠化地帶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燃放單位或個人在燃放煙花爆竹后,應當及時清除燃放殘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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