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劇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劇毒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劇毒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為劇毒化學品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劇毒化學品,是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并公布的《劇毒化學品目錄》收錄的劇毒化學品。
第四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劇毒化學品安全監督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劇毒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工作,負責生產、儲存、使用安全條件的審查、辦證和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劇毒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對劇毒化學品丟失事故和被盜案件進行查處;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劇毒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劇毒化學品運輸車輛、容器的清洗和消毒。對私自處置劇毒化學品廢棄物進行查處。交通部門負責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負責公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質量技術監督、衛生、工商、農業、郵政等部門依法履行對劇毒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轄區內的劇毒化學品單位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六條 劇毒化學品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劇毒化學品的安全負責,必須保證本單位劇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保證安全生產的投入。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劇毒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劇毒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有犯罪記錄人員不得從事劇毒化學品的采購、保管、領料、投料等工作。
第七條 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及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申請批準書。申請人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方可開工生產。毒化學品使用企業必須獲得劇毒化學品使用許可。
第八條 已建劇毒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經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管理制度:
(一)以崗位為核心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三)對劇毒化學品數量、流向、使用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動態跟蹤、瞬時監控登記與備案制度;
(四)生產、儲存裝置檢修維護及年度安全評價與備案制度;
(五)安全巡查、隱患整改和事故處理報告制度;
(六)雙人驗收、雙人雙鎖、雙人保管、雙人記帳和雙人投料的“五雙制度”;
(七)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證件查驗與登記制度;
(八)產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管理和作業場所安全警示制度;
(九)安全培訓教育、考試考核、持證上崗制度;
(十)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制度。
第十條 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其中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的安全評價工作應當由專業安全評價人員主持進行,或者委托具備安全評價資格的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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