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防空實施細則
發 文 號:宜昌市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148號
發布單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2010-09-27
實施日期:2010-11-01
第十七條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設單位未執行本細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產管理等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建設項目規劃、施工和房產的許可、登記發證手續。
建設單位未按批準的設計文件修建或者修建的人民防空設施不符合標準的,應當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返工;返工后仍不符合質量標準或無法返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足額繳納易地建設費。
第十八條人民防空工程,戰時必須服從防空需要,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調配使用。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可以確定人民防空工程的開發建設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負責該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維護、使用,并在備案登記時按照規劃部門批準的用途予以明確。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及其確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單位應當確保人民防空工程處于良好的使用狀態。
未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抵押、租賃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或從事影響人民防空工程的防護效能的改造。
第十九條 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防空效能或安全的活動:
(一)向人民防空工程內部及口部附近排放廢水、廢氣或傾倒廢棄物;
(二)在人民防空工程內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或腐蝕性、放射性物品;
(三)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防空效能或安全的范圍內,擅自進行采石、取土、爆破、打樁等作業;
(四)在人民防空工程地面的控制用地范圍內及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專用通道修建建(構)筑物或堆放物料;
(五)損壞人民防空工程及附屬設施;
(六)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防空效能或安全的活動。
第四章 組織指揮與通信警報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建立人民防空指揮機構,統一指揮本行政區域的戰時防空襲斗爭。機關、大中型企事業單位、大中專學校、重要經濟目標防護責任單位均應成立人民防空指揮機構,負責本地區、本單位的人民防空指揮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市及省級人民防空重點縣市的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組織制訂防空襲方案,具體工作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參與完成。防空襲基本方案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在有關部門的協助下制訂;防空襲保障計劃由政府各有關部門制訂。
防空襲方案制訂完成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批準組織實施,并適時組織人民防空演習。
第二十二條 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應當與當地電信部門和黨政軍機關的通信網聯通,所需電路、頻率由電信部門、軍隊通信部門和無線電管理機構按戰備要求予以保障。
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和防空警報音響信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占用、混同。
搶險救災時,有關單位可以根據指揮機構的命令使用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
第二十三條 安裝警報設備所需占用的場地、用房、水電等基礎設施由有關單位無償提供,防空警報設施由人民防空部門負責安裝。
設置在有關單位的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由所在單位維護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對防空警報設施進行定期維護檢查,確保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未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或損壞人民防空警報設施。
第二十四條 本市及省級人民防空重點縣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國防教育日”前后組織試鳴防空警報。試鳴防空警報前5日,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發布試鳴信息和警報信號。
第二十五條 人民防空指揮通信、警報通信和信息化規劃、建設與管理工作,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系統,應當為平時搶險救災和應對突發事件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