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地組織本市人民防空,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本市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本市及省級人民防空重點縣市(含夷陵區,下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非省級人民防空重點縣及各區人民政府(不含夷陵區,下同)應當指定相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本市及各縣市區發展改革、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公安、教育等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協同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大型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設立人民防空工作機構或者指定人員負責本轄區、本單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條 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人民防空堅持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遵循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和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本市及各縣市區應當將人民防空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工作責任制,并將人民防空工作納入政府處置公共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范圍。
本市及省級人民防空重點縣市的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統一領導、組織制定防空襲方案及其實施計劃和應急預案,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第二章 重要經濟目標防護
第六條 本市及各縣市區應當按照政府主導、部門監督、屬地管理、單位負責的原則,對重要經濟目標實施防護。
本細則所稱重要經濟目標,是指直接關系國計民生和戰爭潛力的重要的工礦企業、科研基地、交通樞紐、通信樞紐、橋梁、水庫、倉庫、電站等。
第七條 本市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要經濟目標。
經批準列為重要經濟目標的,其主管部門和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制定應急搶險搶修方案、人口疏散方案和應急救援方案,組建救援隊伍并組織防護演練。
人民防空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八條 新建重要經濟目標必須分散布局,符合人民防空要求。發展改革部門對涉及重要經濟目標的項目在審批、核準或備案前,應當征求人民防空部門的意見。
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重要經濟目標時,應當加強隱蔽偽裝、信息防護等手段建設。對適合地下工作環境的關鍵設備和要害部門,應當結合平時建設有計劃地轉入地下;對不易轉入地下的,應當采取防護加固、隱蔽偽裝或應急轉移等措施。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九條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部門編制《宜昌市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
第十條 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和同級軍事機關要求負責組織修建。
防空專業隊、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建設,所需建設經費由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列入基本建設計劃統一安排解決。本市及各縣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予以配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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