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管,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荊州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軍事裝備、鐵路機車、航空航天器、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專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荊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全市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管理工作。各縣(市)、荊州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沙市區、荊州開發區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由荊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直接負責。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督促、支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職責,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中存在的重大問題予以協調、解決。
第六條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和節能全面負責。
第七條政府鼓勵推行科學的管理方法,采用先進技術,提高特種設備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對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保證必要的安全和節能投入。
第二章 特種設備的生產、經銷和使用
第八條特種設備的生產單位必須依照《條例》的規定,取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行政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生產活動。
第九條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的資源條件、質量保證體系必須持續符合法定條件和要求。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的特種設備必須經法定監督檢驗機構監督檢驗合格后方能出廠或使用。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負責。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不得生產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對制造的不合格產品依照國家規定必須召回的,應當實行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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