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維修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到荊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進行開工告知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以及鍋爐的清洗過程,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進行監督檢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安裝、改造或者維修單位已經取得的許可,并按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八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內,未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三)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演練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六)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單位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將非承壓鍋爐、非壓力容器作為承壓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停止使用,予以沒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充裝活動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充裝資格。
第四十一條對銷售無制造許可證、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節能要求的特種設備、安全附件及元配件的單位和個人,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產品質量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二條對無資質及超資質范圍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的,由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三條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充裝氣瓶、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上崗作業,以及其它違反國家有關特種設備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的行為,由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燃氣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湖北省燃氣管理條例》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對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和檢驗檢測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有瀆職行為且情節嚴重的,依紀依規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對發生特種設備事故隱瞞不報、謊報和延遲不報的生產、使用單位及主要負責人,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紀依法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特種設備事故處置不力,并造成嚴重后果和重大社會影響的,將依紀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荊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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