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客運交通安全管理,維護公路客運交通秩序,保障客運交通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營業性公路客運的交通安全管理。
城市市區內從事公共客運的車輛以及出租車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公路客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有關職能部門認真落實保障客運交通安全的各項措施,防止發生公路客運交通安全事故。
縣(含縣級市,省轄市的區,下同)以上公安機關是公路交通安全的主管機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客運交通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
交通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公路客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從事營業性公路客運必須達到規定的資質條件。凡達不到規定的資質條件,不能形成有效安全管理機制的個體車輛不得從事營業性公路客運。
第五條 從事營業性公路客運必須嚴格遵守公路客運交通安全規定,建立嚴格的公路客運安全責任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路客運安全。
從事營業性公路客運的單位或客運業主應當每月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落實交通安全責任。
客運單位和客運業主應建立旅客安全投訴制度,并在其經營場所和營運車輛上公布其投訴電話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安全監督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使、強迫駕駛員和工作人員違反交通安全規定作業。
第六條 持有A類準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員,申請從事公路客運活動的,必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道路復考合格后方可駕駛客運車輛;持有B、C類準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員安全駕駛3年以上,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道路復考合格的,可以駕駛19座以下的客運車輛;
屬本條第一、二款所列情形的駕駛員未經道路復考合格,不得從事營業性公路客運車輛駕駛。
道路復考的標準和操作程序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定。道路復考不得收取費用。
第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內不得從事營業性公路客運車輛駕駛:
?。ㄒ唬┮蜻`章駕駛被吊扣駕駛證累計達六個月以上或因違章記滿12分的;
(二)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負次要責任以上,或發生一般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的。
一年期滿申請從事營業性公路客運車輛駕駛的,應經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門道路復考合格。
第八條 從事公路客運的車輛必須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和有關國家、行業標準,保持車況良好。嚴禁下列車輛從事公路客運:
(一)貨運車輛、摩托車、拖拉機、農用車以及其他安全技術不合格的車輛;
(二)未領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無客運線路標志的車輛。
嚴禁非法改裝客運車輛。對非法改裝的客運車輛,由公安、交通部門分別依法處理,在恢復原狀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注冊和年檢,交通部門不予批準從事公路客運。
第九條 從事營業性公路客運的車輛,20座以上的,每季度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19座以下的,每半年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客運單位和客運業主應堅持對車輛進行例行保養和出車前后的檢查。在山區和三級以下道路上行駛的客運車輛每月還應對轉向器、制動器等主要機件進行一次檢驗,合格后方可上路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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