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保障消防工作聯席會議規范運作,發揮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協調和監督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消防聯席會議是市人民政府領導、監管、協調全市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種重要組織形式,由市防火安全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三條 市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長(市防火委主任)為市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召集人,協調消防工作的副秘書長(市防火委副主任)為副召集人,市公安局、監察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委員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市規劃管理局、房產管理局、城市管理局、文化體育局、教育局、衛生局、商務局、旅游局、交通局、民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人民防空辦公室、廣播電視局、襄樊日報社、消防支隊等防火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領導為聯席會議組成人員。
消防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消防支隊,承擔聯席會議的組織籌備工作,由防火委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
第四條? 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全面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努力推進“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群眾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原則,切實提高全社會防控火災的意識和能力,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發生,為我市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安居樂業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制訂全市消防工作要點和消防工作目標任務;
二、定期分析全市消防安全形勢,制定工作對策,為市政府提供決策依據;
三、督促、指導各地政府及成員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抓好本地、本部門、本行業、本系統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實;
四、部署開展消防安全大檢查或專項治理整頓工作,督辦整改重大火災隱患;
五、及時研究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務。
第五條? 消防工作聯席會議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組織召開,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由聯席會議負責人臨時決定召開。具體事項:
一、聯席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和議題由聯席會議辦公室擬出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批準,并提前3天通知各成員單位;
二、聯席會議成員應按時出席會議,如不能出席,應向聯席會議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請假,并安排本單位相關領導代為參加;
三、聯席會議根據全市火災形勢和上級的工作部署以及我市消防工作存在的重大問題,研究制定具體對策,貫徹落實上級部署的計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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