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加強對農民工安全教育培訓;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應當對其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不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八條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工作的收費,應當符合有關規定。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收費,并辦理收費手續。
第四章 安全培訓的考核
第十九條 安全培訓的考核應堅持教考分離、統一標準、分級負責的原則,全面推行計算機考核。
第二十條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人員,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礦山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統一考核標準。上述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考核標準,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制定。
第二十一條 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省安全生產監察執法人員的考核;負責中央企業總部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市、縣兩級安全生產監察執法人員的考核;負責中央在鄂、省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負責全省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
市(州)、直管市、林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鄉鎮安全監察人員的考核。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在鄂、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
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
第二十二條 全省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培訓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檔案。
全省實行安全培訓考核員制度,加強對安全資格考核的監督。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可以按照考核權限對考核工作實行行政委托。
第五章 安全培訓的發證
第二十三條 接受安全培訓人員經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門頒發相應的證書。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安全生產監察執法證;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礦山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IC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上崗證;其他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培訓合格證。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證、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IC卡)和上崗證的式樣,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的樣式。培訓合格證的式樣,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規定。
第二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證、安全資格證的有效期為3年。到需要延期的于期滿前2個月內向發證機關申請發證。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的有效期為6年,每3年復審一次,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需延期或者復審的,應當于期滿前1個月內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委托的單位辦理延期或者復審手續。復審內容包括責任事故記錄、違法違章記錄、參加培訓記錄等。復審不合格的,經重新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后,辦理延期手續。個人在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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