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湖北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范安全生產培訓工作,提高安全生產培訓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健康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統稱安全培訓)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培訓是指以提高安全監管監察執法人員、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其他從業人員和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相關人員的安全素質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
第四條 安全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
湖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法依規對全省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全省安全培訓工作。
市(州)、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依規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本轄區安全培訓工作。
第二章 安全培訓機構
第五條 從事安全培訓活動的機構,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安全培訓機構資質分為四個等級。
一級、二級資質證書,按規定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審批、頒發。三級、四級資質證書,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批、頒發。
第六條 一級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察執法人員,中央企業的總公司、總廠或者集團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工作的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和一級以下安全培訓機構教師的培訓工作。
二級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市、縣兩級安全生產監察執法人員,省屬生產經營單位和中央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工作的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和二級以下安全培訓機構教師的培訓工作。
三級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鄉鎮安全監察人員,市(州)所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四級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除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上一級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下一級安全培訓機構的培訓工作。
第七條 申請一級、二級安全培訓機構資質應具備的條件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規定。
第八條 申請三級安全培訓機構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50萬元以上;
(二)有3名以上專職或者兼職的培訓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并且經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培訓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
(五)有能夠滿足同期5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100平方米以上,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實際操作基地;
(六)安全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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