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考核頒發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考核頒發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在全省范圍內有效。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考核頒發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在所在市(州)轄區內有效。
第二十八條 依照《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安全資格的相關證書費用應當列入政府財政預算。安全監察執法證工本費,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工本費,培訓機構資質證書及安全培訓教師資格證工本費,中央在鄂及省屬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礦山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工本費等,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向省財政申請費用。其他范圍的證書工本費,由各地安監局按照發證管理權限,依法向同級財政申請經費,不得向行政相對人收取。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全省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加強對安全培訓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審查、頒發安全培訓機構的資質證書;對已經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應當每3年進行一次評估檢查;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已經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名單,建立完善優勝劣汰的動態管理機制,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一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當對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安全培訓機構的違法違紀行為,均有權向全省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或者舉報。
對安全培訓機構不按規定組織培訓,降低培訓質量,按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直至吊銷安全培訓資質證書。對擅自設立分支安全培訓機構、出借安全培訓資質、套取安全資格證件、制售販賣假安全資格證等違紀違法行為,依法嚴肅懲處并給予嚴厲打擊。
第三十二條 全省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監察執法。
對生產經營單位不按規定組織安全培訓,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不經培訓取得相關資格而上崗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要停產整頓,直至予以關閉。
第三十三條 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全省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培訓工作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三十四條 全省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在安全培訓監督管理、考核發證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人員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從事安全監督監察、行政執法的工作人員;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礦務局)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以及未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生產經營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是指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其他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以及臨時聘用的人員;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相關人員是指從事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和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及注冊安全工程師、應急救援機構的救護隊員和管理人員等。
第三十六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持注冊資格證,經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核同意,可以領取相應的安全資格證。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直接申請特種作業資格考核,合格后頒發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第三十七條 培訓、考核、發證程序繼續執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湖北省安全生產培訓考核發證實施細則>的通知》(鄂安監管人〔2005〕192號)。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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