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運用燃放煙花爆竹的方式表達情感的權利,尊重健康有益的民風民俗,延續中華民族的民間傳統,保障國家、集體的財產安全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依據《湖北省燃放煙花爆竹若干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級公安機關是城區燃放煙花爆竹的執法主體機關。市安全監管、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城市管理執法、消防等單位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公安機關做好限制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居民所在的社區或單位應當履行監管義務。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運輸通行證》發放和煙花爆竹運輸路線確定工作,負責城區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行政許可,加強煙花爆竹運輸安全監管。對違反規定非法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處罰。
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經營的行政許可,監督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審查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安全條件,發放《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批發、銷售條件的煙花爆竹經營單位。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經營煙花爆竹的工商登記和市場監管。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按有關規定做好“門前四包”的監管工作。
消防部門應及時掌握煙花爆竹燃放情況,做好應急準備。
社區居委會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綜合治理、文明創建的要求履行各自的監管義務。
第三條 下列區域除經過依法批準之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重要軍事設施、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場所;
(二)文物保護單位和保護類建筑物及其圍墻外50米范圍內;
(三)醫院、幼兒園、敬老院、療養院及教學、科研場所;
(四)車站、商場、集貿市場、影劇院等人流密集場所;
(五)鄂黃長江大橋、東坡赤壁風景區以及城區內的公共綠地;
(六)市、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辦公及生活區和企業的生產區、倉儲區;
(七)市政府確定并公布的其他場所和區域。
第四條 城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為:從明珠大道東端沿黃州大道、西湖三路、沿江大道、赤壁湖路、坡仙路、中環路、東方廣場到明珠大道西端的城區范圍內。
第五條 在禁止燃放區內,全年禁止燃放、銷售煙花爆竹。
在限制燃放區內,從當年臘月二十四起到次年正月十五期間,可以在每天8時至23時燃放煙花爆竹,農歷除夕至正月初一全天可以燃放煙花爆竹。
在限制燃放區的特定燃放期間,城區煙花爆竹經營實行定點零售,由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許可。
在限制燃放區的特定燃放時間以外,全年禁止燃放和銷售煙花爆竹。
第六條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在托運的行李、包裹和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禁止攜帶煙花爆竹進入禁止燃放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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