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用戶和供水單位的合法權益,規范城鎮供水、用水活動,鼓勵節約用水,保障城鎮供水、用水安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供水、用水、節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城鎮供水應當堅持開發水源與節約用水、保障供水與確保水質相結合的原則,優先保障生活用水,兼顧生產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條 城鎮供水是與民生緊密相關的重要公用事業,是政府應當提供和保障的公共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城鎮供水政府責任制,加強水源保護和供水基礎設施建設,安排專項資金,統籌規劃、推動實施城鄉區域集中供水。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鎮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市、州、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鎮供水、用水、節水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水、用水、節水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舉報投訴制度,及時查處供水、用水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鎮供水水源和供水設施的義務,有權對污染城鎮供水水源、損壞城鎮供水設施以及違法供水、用水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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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規劃編制和設施建設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統籌規劃、統一管理、合理布局、協調發展的原則,編制城鎮供水專項規劃,依法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和支持興建農村集中供水設施,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逐步向農村延伸,推進城鄉供水一體化。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建設、城鄉規劃、水行政、衛生、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編制城鎮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統籌建設兩個以上相對獨立控制取水的飲用水水源地。不具備備用水源條件的地區,應當依法建設地下水或者與相鄰地區聯網供水等供水水源。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供水專項規劃,編制城鎮水廠、管網等供水設施建設和改造的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新區開發、舊城改造時,應當將供水、節水設施建設納入主體工程設計方案,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條 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法定資質的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設備、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禁止無資質、不符合資質要求的單位從事供水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供水工程,應當按照供水工程驗收的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建設與城鎮公共供水管道連接的戶外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其設計方案應當經城鎮供水主管部門組織技術審查。工程竣工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與公共供水管網連接使用。
第十二條 新建居民住宅應當按照水表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
已建居民住宅水表出戶改造工程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城鎮供水等主管部門編制改造計劃并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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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水源保護和水質管理
第十三條 城鎮供水水源應當優先利用地表水,嚴格保護地下水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準取用地下水:
(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二)在地下水超采區域內的;
(三)在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安全保護區內的;
(四)可能污染地下水的;
(五)在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
對原取用地下水作供水水源,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限期關閉計劃,并監督實施。
第十四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堆放、貯存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與供水作業或者水源保護無關的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關閉。
第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關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規定,組織環境保護等部門完善特別保護制度和措施,全面規劃、因地制宜、防治結合、嚴格管理,保證供水水源符合國家標準。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地隔離防護設施建設,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護欄圍網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供水單位應當加強對取水口附近水源的保護,開展重點巡查,發現可能污染供水水源的行為,應當立即制止,并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鎮供水水源水質監測預警機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的水環境質量監測和監督檢查,每月在當地政府網站和其他主要新聞媒體及時發布飲用水水源地水環境質量監測信息。
供水單位發現供水水源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應當立即采取應對措施,同時報告城鎮供水、環境保護和衛生等相關部門。
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城鎮供水水源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對措施。
第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供水取水泵站、凈水廠周圍三百米的范圍劃定為安全保護區,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安裝視頻監控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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