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電梯使用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與電梯使用安全相關的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具體范圍按照國家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領導,依法確定有關部門的電梯使用安全監管職責并督促和支持其依法履行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梯使用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電梯事故及重大故障應急處置機制,引導和規范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建立區域電梯應急救援網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電梯使用安全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網格化體系,發揮社會治理網格化管理信息平臺及網格員的宣傳教育、信息采集、隱患排查等功能,實現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的全域覆蓋。統籌推進無責任主體、無專項維修資金、無維護保養單位電梯綜合治理,建立居民自主協商決定、基層組織協助推動、政府補助的救濟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電梯使用單位排查電梯使用安全隱患,協調解決因電梯使用安全所發生的矛盾糾紛,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事故調查處理、隱患整改、日常監督檢查等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協助處理因電梯使用安全所發生的矛盾糾紛。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電梯使用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綜合指導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建筑物中電梯井道和機房、電梯選型、數量配置等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監督建設單位履行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職責。
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居民住宅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職責,合理規范使用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用于電梯的重大修理、改造、更新。
公安部門負責參與做好電梯故障、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規劃、經信、工商、教育、商業、旅游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電梯所有權人依法承擔電梯使用安全的相應義務,對電梯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
電梯生產、經營、維護保養單位對其生產、經營、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第六條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制度,提高事故賠付能力。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依法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七條鼓勵特種設備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參與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定期開展電梯生產、維護保養服務質量評價活動,促進行業有序競爭和規范運作。
第八條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開展電梯使用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梯,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使用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安全常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電梯的使用安全
第九條電梯所有權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電梯,受托人履行法定的電梯使用單位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住宅實施前期物業管理,尚未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的,該房屋開發商(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電梯的,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屬于單一產權所有者的,該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單位;屬于多個產權所有者的,由其協商明確其中一個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單位;
(四)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租賃合同中應當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五)電梯使用單位無法確定的,電梯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所有權人明確或者指定使用單位,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落實管理責任。
電梯未明確使用單位,無法落實使用安全的管理責任的,該電梯不得使用。
第十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電梯,履行下列安全管理義務:
(一)制定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資金保障、日常巡查、定期報檢、安全培訓、隱患排查與處置、應急預案管理與演練、考核與獎懲等),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二)在電梯的顯著位置張貼安全注意事項、有效的使用登記標志、檢驗合格標志等規定的標志、標識,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隨時與安全管理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系;
(三)電梯發生困人時,及時采取措施,安撫乘客,組織電梯維修單位實施救援;
(四)電梯發生事故時,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應急救援、排險和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并且立即報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五)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電梯使用登記,申報并接受檢驗,電梯使用登記信息發生變化后,及時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六)委托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電梯改造、修理和維護保養,監督電梯的維護保養質量,并對維護保養記錄進行確認,選擇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時,應當聽取業主委員會的意見或者征詢業主代表意見;
(七)與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合同。維護保養合同應當包括維護保養項目、要求和執行標準,維護保養起止日期和時間頻次,故障修理和應急救援抵達時間,維護保養單位和使用單位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八)對運載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大型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技術措施或者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九)加強日常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十)建立并長期保存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電梯安全管理義務。
第十一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配備滿足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具體負責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和對維護保養工作的監督。安全管理人員按照電梯數量,每50臺配備1名,不足50臺的至少配備1名。未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醫院提供患者使用的電梯、直接用于旅游觀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電梯以及采用司機操作的電梯,應當配備持證的電梯司機;公眾聚集場所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在客流高峰時段應當安排專人值守。
第十二條電梯轎廂裝修應當滿足使用安全的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裝修結束后,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組織維護保養單位對電梯的相關安全性能進行測試,經測試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電梯更新、改造、修理、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物業服務企業為住宅小區電梯使用單位的,電梯運行維護費用由電梯所有權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電梯運行維護費用單獨設賬,專款專用,每半年向業主公布1次電梯運行維護費用的收支情況。
住宅小區電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電梯使用單位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落實所需資金,業主應當履行資金籌集義務。所需資金按照以下方式籌集:
(一)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規定程序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相關業主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相關業主按照有關規定協商解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協助組織相關業主籌集落實資金。
住宅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不采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難以消除隱患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先行采取緊急措施,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同時向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報告,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核準,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電梯使用單位、業主代表和相關政府部門共同確定電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費用籌集方案。
第十四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電梯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對電梯定期檢驗中發現的不合格項目進行整改。不得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
第十五條電梯停用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停用標識,落實必要的防護措施,切斷電梯主電源,將電梯停用的原因、期限和相關處理措施進行公示;停用原因消除后,及時恢復電梯正常使用。
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過下一次定期檢驗日期的電梯,應當經電梯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啟用,停用期未超出下次檢驗日期的電梯,應當經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全面維護保養并自行檢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啟用。
第十六條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在報廢后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報廢的電梯不得轉讓、銷售或者再使用。
第十七條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電梯,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委托取得電梯檢驗檢測或型式試驗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采取相應措施。
住宅小區電梯經安全評估后,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將評估結論張貼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處的顯著位置。評估結論可以作為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依據。
第十八條乘客使用電梯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電梯安全警示標志操作電梯;
(二)乘坐明示處于非正常狀態的電梯;
(三)采用扒撬等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門;
(四)拆除、破壞電梯的安全警示標志、檢驗合格標志、報警裝置、安全部件及其他附屬設施;
(五)在超過額定載重量時乘坐電梯;
(六)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和他人乘坐安全的行為。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保證被監護人安全、文明乘用電梯。
第三章生產、經營者的責任
第十九條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提供電梯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型式試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出廠文件,并在電梯的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所制造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并承擔下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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