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市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監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處分按干部管理權限,由有權機關決定;對經依法選舉產生的人大代表、村委會主任、董事長等,應當建議依法罷免;建議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事故責任相關單位應當按照市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依照內部規章制度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有關機關、事故責任單位應將批復意見的落實情況在事故結案批復之日起30日內報市政府備案,同時抄送市安監局。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市政府批復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對責任人給予處分;有關事故責任單位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市政府批復的由安監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包括未遂事故),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規則的有關規定實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規則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三人以下的重傷事故、輕傷事故由事故發生單位組織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結案并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事故責任單位必須為事故調查提供一切便利條件,保證事故善后處理和事故調查所需的經費,事故責任單位無能力履行責任的由事故發生地政府負責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規則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規定
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
湖南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14修訂】
湖南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懷化市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管理條例
湖南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
湖南省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規定
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
湖南省消防管理條例
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湖南省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保護…
湖南省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湖南省建筑勞務管理辦法
湖南省安全生產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
湖南省雷電災害防御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