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職責:
(一)負責全市建筑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建筑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初步審查工作。
(三)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建設領域已取得規劃許可但未取得施工許可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督促指導縣(市)區建設部門做好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
(四)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傷亡事故的統計和報告工作,組織、協調相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并參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五)負責非拆遷房屋拆除改造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六)協助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抓好強制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
(七)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第十九條 房產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已竣工驗收合格房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和直管公房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城市房屋拆遷中的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指導督促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安全管理工作。
(五)負責指導督促全市物業公司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六)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第二十條 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職責:
(一)負責城市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城市燈飾、公園、燃氣、生活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行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查處上述項目施工、管理、運行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和安全隱患。
(二)負責查處城市燃氣非法違法經營行為。
(三)負責湘江湘潭一、二、三橋等城市道路橋梁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城區受委托的強制拆除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市政公用行業傷亡事故的統計和報告工作,組織、協調相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并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六)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條 環境保護部門職責:
(一)負責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線裝置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檢查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源的單位建立安全責任制,落實安全措施,依法查處放射性物品生產、儲存、轉讓、使用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二)負責對危險廢物、廢棄危險化學品和醫療廢棄物的收集、儲存、利用和處理處置等進行監督管理;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工作。
(三)負責對企業的環境安全工作進行督促檢查,依法查處環境安全違法行為。
(四)指導、協調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配合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次生環境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
(五)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條 人民防空部門職責:
(一)負責指導、監督人防工程建設及人防工程設施防汛、防火等安全工作,監督檢查所屬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督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制訂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二)利用人防系統現有指揮平臺、資源、設施和隊伍,參與防災救災和突發性事件應急處理。
第二十三條 煤炭監管部門職責:
(一)負責煤礦安全生產地方監管工作,對煤礦安全生產進行日常性的監督檢查,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
(二)負責煤炭生產行政許可審查工作。
(三)監督煤礦企業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改,并按有關法定程序組織恢復生產的驗收。
(四)依法依規提出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監督落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礦井的關閉工作。
(五)負責組織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
(六)負責煤礦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的管理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考核發證工作,監督檢查煤礦職工培訓工作。
(七)負責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報告和組織應急救援工作,參與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部門職責:
(一)負責水上交通安全、城市客運企業和所轄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的監督管理。
(二)負責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
(三)負責把好道路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和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關,負責汽車客運站場的安全監管。
(四)按照職責組織并開展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負責查處船舶超載和打擊無牌、無證、報廢船舶營運等違法行為;指導、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渡口碼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處車輛超載和打擊無牌、無證、報廢車輛營運等違法行為。
(五)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監管,對危險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
(六)負責船舶登記、檢驗和發證工作,負責船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組織交通運輸企業開展安全評估、交通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七)負責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統計報告工作,所轄交通運輸企業、城市客運企業傷亡事故報告工作,組織、協調水上交通、城市客運、所轄交通運輸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或參與水上交通、城市客運企業和所轄交通運輸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八)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職責:
(一)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全監督管理,組織打擊、取締、查處非法生產、使用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
(二)負責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維修、改造)使用、檢驗檢測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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