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負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
(四)負責危險化學品以及包裝物、容器生產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參與打擊煙花爆竹非法生產行為。
(六)負責特種設備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組織、協調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七)協助有關部門督促指導食品生產單位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八)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條 公路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所管養道路及附屬設施的建設、養護、管理過程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對所屬公路從業單位(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檢驗檢測等單位)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三)負責所轄公路交通標志、標線的設立和完善,負責所轄公路危橋、危險點段的整治和改造。
(四)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督促指導協助有關部門抓好藥品生產單位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責任制,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二)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
(一)對申請從事煤礦、非煤礦山開采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以及經營交通運輸、公共聚集場所的,或申請經營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劇毒物品的,在核準登記前嚴格堅持前置審批制度,未依法取得相關安全生產許可的,不予登記,并監督、指導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落實上述規定。
(二)依法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危險物品的市場經營行為,取締和打擊非法、違法經營危險物品行為。
(三)配合有關安全監管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對有關安全監管部門認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督促其辦理變更經營范圍或注銷登記。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未經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
(四)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的安全檢查和促進市場主辦單位依法加強安全管理。
(五)利用廣告協會平臺,督促指導廣告公司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措施,防范安全事故。
(六)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條 水務部門職責:
(一)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及其配套電網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負責城市供水設施工程和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所管轄的水庫等水利工程設施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
(四)負責河道采砂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所管轄的水利、水電建設工程和水庫、水電站等水利工程設施生產安全事故(自然災害引發的事故除外)的統計報告工作;組織、協調所管轄的水利工程設施、水利建設工程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所管轄的水利工程設施、水利建設工程等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轄區山洪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治方案,對山洪地質災害進行預警預報。
(七)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第三十條 農機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上牌、發證、技術檢驗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農機駕駛、操作人員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二)負責農機田間、場院安全事故的統計報告和組織相關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農機田間、場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三)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條 林業部門職責:
(一)負責本級直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和督促直屬企事業單位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排查治理安全隱患,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措施。
(二)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林業企事業單位的林產品加工生產經營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業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組織、協調直屬林業企事業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林業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四)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條 糧食部門職責:
(一)負責糧食系統的安全管理,監督糧庫、糧油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督促相關單位完善消防安全設施、加工裝備安全技術措施;組織糧油系統安全專項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三)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條 商務部門職責:
(一)指導、監督所屬行業管理辦公室對國有未改制企業和市場服務中心所屬市場的安全監管工作。
(二)指導、督促大型商場、大型市場加強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三)負責成品油經營場所(加油站、油庫)的行政許可工作,組織打擊成品油非法經營行為。
(四)指導、督促外商投資企業加強安全管理工作。
(五)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條 旅游部門職責:
(一)協同有關部門指導、檢查、監督旅游景區和旅游星級飯店、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特種旅游項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
(三)負責旅游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組織、協調或參與旅游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四)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條 衛生部門職責:
(一)督促指導、監督檢查醫療衛生機構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二)負責直屬醫療衛生機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查處違法行為;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工作。
(四)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的醫療救護工作。
(五)負責醫療衛生機構安全事故(非醫療性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組織、協調相關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醫療衛生系統安全事故和重大職業中毒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六)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條 文化部門職責:
(一)負責文化系統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圖書館、文化館、網吧等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導所屬單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加強安全管理。
(二)配合有關部門督促、指導文化市場、文化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專項整治等工作。
(三)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條 廣播電影電視部門職責:
(一)組織落實政府及安全生產委員會確定的安全生產宣傳任務。
(二)將安全生產宣傳納入社會公益性宣傳范疇,并組織落實。
(三)組織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
(四)負責所屬線路、設施、設備及影劇院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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