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落實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效遏制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湘發〔2009〕19號)、《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湘政辦發〔2009〕53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政府及有關部門是安全生產的監管主體,承擔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責任。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一崗雙責”制。政府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 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確立的原則,明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范圍。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央、省屬駐潭企業及其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由市人民政府負責。
(二)未改制的市屬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由市人民政府負責。
(三)駐市企業因改制、破產等原因,與原所屬的主管單位脫離隸屬關系的,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確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體。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以上規定,對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立項、審批的每一個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體責任。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管單位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負主管責任。主管單位是指與該生產經營單位有人、財、物隸屬關系或有全資、控股及實際控股關系的上級管理機構,以及各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對安全生產負有主管責任的單位。
(一)企業集團公司和控股公司是其所控股的公司、下屬單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分廠、派出單位、二級及以下單位)安全生產的主管單位。
(二)學校、科研單位、社團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是其投資設立或控股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主管單位。
(三)政府有關部門是所屬(轄)企事業單位的主管單位。
(四)發包或者出租單位是其承包、承租單位安全生產的主管單位。
第二章 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布局,制定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中長期發展規劃。
(二)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組織、督促、支持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落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建立并督促落實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制度,加大對公共安全設施、應急救援裝備、事故隱患治理、安全監管執法裝備等的投入,加強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和基層基礎工作。
(五)負責組織打擊非法生產、非法經營、非法建設等各種非法違法行為。
(六)組織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依法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七)建立健全市、縣、鄉三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安全監管執法隊伍。
(八)健全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體系,建立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制定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領導和組織指揮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九)依照有關規定,負責或授權、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對調查報告作出批復,并督促有關部門落實處理意見。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獎懲體系,對安全生產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地區、部門和單位以及為安全生產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十一)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產業政策引導,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逐步淘汰不符合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十二)法律、法規和上級政府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在本級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分解下達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制訂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指導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獎懲建議。
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同級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產重大方針和政策、措施的建議;監督檢查、指導協調下級人民政府和同級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中央、省屬駐地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轄區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擬訂轄區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方案和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負責轄區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工作;督促、檢查同級政府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和安全生產委員會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的日常工作聯系;承辦同級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事項。
第三章 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條 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除貫徹落實本規定第八條明確的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外,還承擔以下責任:
(一)行政許可責任
1.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法律、法規規定須經行政許可的(包括批準、核準、確定資格資質、通過檢驗檢測檢疫方式審定等),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準;
2.對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單位擅自從事與安全生產有關活動的,應當立即予以取締或制止,并依法予以處理;
3.對已經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撤回原許可。
(二)行政執法監察責任
1.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監督生產經營單位自覺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糾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消除事故隱患;
2.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3.依法實施安全生產行政強制措施。
(三)宣傳教育責任
1.開展安全生產宣傳工作,提高公眾的安全生產意識;
2.依法組織和監督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
3.組織開展安全文化建設,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氛圍。
(四)應急救援、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責任
1.制定本部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2.組織或參與事故應急救援;
3.依照有關規定報告和統計、分析生產安全事故;
4.根據授權或委托依法組織或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工會依法參與,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
5.依法實施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處分;
6.建立安全生產值班制度和生產安全事故舉報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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