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線路是國家通信網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中起著重要作用。為確保通信線路暢通無阻,嚴防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和避免其他人為事故的發生,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通信線路安全的責任,對破壞通信線路、危害通信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并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或通信部門報告。
二、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損壞通信線路設備或危害通信安全的行為:
(一)在危及通信線路安全的范圍內進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
(二)在設有過江河電纜標志的水域內拋錨、拖錨、挖沙或進行其他危及電纜安全的作業;
(三)在地下電纜兩側各一米范圍內建屋搭棚,在地下電纜兩側各三米的范圍內挖沙取土或設置廁所、糞池、沼氣池等能引起電纜腐蝕的建筑;
(四)移動或損壞電桿、拉線、天線、天線饋線桿塔和無人值守載波增音站、微波站;
(五)在危及電桿、拉線安全的范圍內取土,在架空線路兩側或天線區域內建屋搭棚;
(六)在電桿、拉線、天線、天線饋線桿塔、支架及其他附屬設備上拴牲口和搭掛電燈線、電力線、廣播電視天線等;
(七)向電桿、電線、電纜等通信線路設備及附屬設備射擊、拋擲雜物或進行其他危害線路安全的活動。
三、在通信線路沿線附近建筑施工、筑路、興修水利、進行農田建設、植樹造林、砍伐樹竹、運輸超高超大物件、架設線路、敷設管道和進行水下作業等,如有可能危及通信線路安全的,應事先取得通信部門同意,并采取技術防范措施后方可動工。
四、廢品回收部門應嚴格執行《江蘇省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發現盜賣、變賣通信線路器材的非法行為或可疑線索,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堅決打擊盜竊破壞通信設施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對違反本通告有關規定,造成通信事故或嚴重危害通信設施安全者,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分別給予訓誡,責令賠償經濟損失,或給予治安處罰,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對保護通信線路、阻止損壞事故、協助偵破案件、抓獲犯罪分子、追回被盜通信器材和協助搶修通信線路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七、本通告所指的通信線路包括郵電、鐵路、部隊、廣播、電力等部門的各種通信線路。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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