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結合本省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省生產、儲存、銷售、運輸、燃放煙花爆竹,包括禮花彈、黑火藥、煙火劑、引火線等,除國家另有特別規定外,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企業單位及其行業管理機構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經濟貿易部門依照本辦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生產銷售許可
第四條從事煙花爆竹生產、銷售活動的單位,應按《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依法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方可生產、銷售、進出境、儲運煙花爆竹。
第五條現有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經具備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評價合格,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
第六條申請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的企業,必須經具備資質的安全評價(評估)機構評價(評估)合格,領取銷售許可證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
第七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辦理其它審批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八條嚴禁抵押、典當煙花爆竹。嚴禁轉賣、轉讓、轉送煙火藥、煙火藥原料。
第九條對用于煙花爆竹生產的黑火藥、煙火劑和高氯酸鉀、硫磺、鋁粉等具有爆炸、燃燒性能的生產原材料實行定點專營。原材料定點專營企業統一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查發證。
第十條我省對外省進江蘇銷售煙花爆竹的生產企業實行定點制度,由省安全生產協會煙花爆竹專業委員會提出定點企業名單,報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查確認其資格,并定期公布。
第十一條煙花爆竹生產、銷售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分級審批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即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含進出口的批發企業由省級審核發證;不含進出口的批發企業由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發證;煙花爆竹零售企業由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發證。
第三章 生產管理
第十二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有企業從業人員1%以上且至少1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配備相當數量的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投入應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安全生產專項經費,并專款專用;應當為從業人員交納工傷保險費、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交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第十五條煙花爆竹從業人員(包括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有藥工序、危險崗位的從業人員等)必須通過安全資格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十六條制定符合《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要求的各工序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堅持“定點、定量、定員”的“三定”制度(定點即各工種固定工房;定量即嚴格配方,規定用藥量;定員即固定各工種操作人員,不得隨便取代)。
第十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采取相應的職業危害預防措施,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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