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6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江蘇省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監部門)和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有關部門)實施監管監察(煤礦除外),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重大事故隱患按照其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程度和經濟損失情況劃分3個等級:
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數,下同)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人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的,為三級重大事故隱患。
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的,為二級重大事故隱患。
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的,為一級重大事故隱患。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是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協議中必須明確各方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管理職責。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隱患監督檢查職責,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各項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以下基本制度:
(一)重大事故隱患定期排查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要結合自身的特點,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隱患定期排查與整治制度,并建立隱患排查檔案。并于每月2日前向所在地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由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二)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制度
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專家或委托有資質的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風險評估,制定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的技術措施和應急方案,并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
(三)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制度
三級以上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向所在地縣(市、區)安監部門或有關部門申報。其中,二級以上重大事故隱患由縣(市、區)安監部門或有關部門向設區的市安監部門或有關部門上報;一級重大事故隱患由設區的市安監部門或有關部門向省安監部門或有關部門上報。
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1、重大事故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2、重大事故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3、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應當包括治理的目標和任務、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的落實、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等六個方面內容。
(四)重大事故隱患整改資金保證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專項資金并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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