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2004年國家安監局令第20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號)、《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1號)等法律和規章的規定,以及省安監局《關于無錫市開展企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試點工作的批復》(蘇安監〔2010〕186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制定我市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如下。
一、對象和范圍
本辦法所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門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人員,以及未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企業中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任職資格
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通過相應的任職資格考試,取得規定資格后方可任職。到2012年底,本市所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通過國家注冊安全工程師(含省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下同)資格考試,或者通過無錫市安監局統一組織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職知識和管理能力考試。
從業人員為300人以上的工業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非煤礦山、金屬冶煉等生產企業中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通過國家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比例不得低于其安全管理人員總數的15%,且最少不得少于1人。
鼓勵具有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安全工程或其它工程技術專業學歷的人員,以自愿為原則,通過專門培訓,參加國家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無錫市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職知識和管理能力的考試。考試合格者,企業應優先錄用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任職資格培訓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培訓,包括每2年1次安全生產管理知識的復訓,必須由取得省安監局核發的三級安全生產培訓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
新任職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包括具備本辦法規定學歷,自愿報名參加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培訓的,按初培訓對象處理。
安全培訓大綱、教材、題庫等,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及蘇安監〔2010〕186號文的批復精神,充分考慮到全面強化安全管理人員能力素質建設的實際需要,并兼顧與國家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要求的逐步對接,由無錫市安監局統一制定并在全市實施。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復訓或再培訓,應突出國家最新法律法規、政府規章、安全技術標準,以及各級政府對安全監管工作的要求。
四、資格考試與發證
參加國家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的,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由無錫市安監局組織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職知識和管理能力考試,一律采用計算機考試方式進行,80分及以上者為合格。其中,江陰市、宜興市可結合實際,經無錫市安監局委托,采用全市統一題庫和計算機考試軟件,由當地安監局組織考試。具體辦法由無錫市安監局另行制定。
通過上述相應資格考試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規定核發全國統一的《企業安全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證書》。
五、其它規定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通過相關培訓并取得任職資格證書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在2012年底前,按本辦法的規定通過任職知識和管理能力考試,或者直接參加國家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考試合格的,換發新的《企業安全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證書》。
新任職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安全生產任職資格培訓且取得《企業安全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按本辦法進行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初培訓、復訓,其收費標準、培訓課時和培訓管理等,按省安監局相關規定執行。
各市(縣)、區安監部門應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依法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切實加強對安全培訓機構的監管,督促安全培訓機構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培訓大綱、教材和培訓教育要求,進一步加強師資隊伍建設,有效提高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的針對性和培訓質量。
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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