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保持行車間距的;
(十一)遇有交警檢查時,有機動車駕駛證而出示他人機動車駕駛證的;
(十二)機動車在單位院內、居民居住區內不低速行駛或者不避讓行人的;
(十三)拖拉機未經批準駛入禁止通行道路的:
(十四)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
(十五)道路養護施工作業車輛、機械作業時,未開啟警示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十六)在路口轉彎時,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
第五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一)逆向行駛的;
(二)黃燈亮時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繼續通行的;
(三)在紅燈、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禁行時繼續通行的;
(四)不服從交通警察指揮的;
(五)不避讓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六)連續駕駛超過四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二十分鐘的;
(七)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時,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
(八)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或者超越行駛的;
(九)在車道減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未依次交替通行的;
(十)遺灑、飄散載運物的;
(十一)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違反規定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十二)違反牽引掛車規定或者不按規定牽引故障機動車的;
(十三)在禁止掉頭的地方掉頭的;
(十四)在禁止倒車的地點倒車的;
(十五)行經鐵路道口、渡口、上下渡船時,不按規定通行的;
(十六)運載超限物品或者運載危險物品時,不按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的;
(十七)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的;
(十八)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
(十九)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二十)未經登記或者無臨時通行牌證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二十一)在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期間或者記分達到十二分仍駕駛機動車的;
(二十二)車輛發生故障需停車排除時,未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將故障車輛移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二十三)車輛發生故障或者事故后難以移動時,未按規定使用燈光并設置警告標志的;
(二十四)使用非教練車上道路學習駕駛的;
(二十五)駕駛未經檢驗合格的機動車的;
(二十六)違反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或者臨時停車規定,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駕駛人拒絕立即駛離的。
第五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反高速公路通行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一)不按規定停車的;
(二)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三)試車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的;
(四)正常情況下駕車低于規定最低時速行駛的;
(五)載貨汽車車廂載人的;
(六)遇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不按規定行駛的;
(七)駕駛禁止駛入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
(八)車輛發生故障后不按規定設置警告標志的;
(九)機動車從匝道進入時妨礙已在高速公路內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
(十)在匝道、加速車道、減速車道上超車的;
(十一)騎、軋車行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的;
(十二)非緊急情況下在應急車道上行駛的。
第六十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人數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對機動車駕駛人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超過核定人數未達百分之二十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二)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三)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處以二千元罰款;
(四)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其他客車違反規定載貨的或者其他機動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以一百元罰款。
第六十一條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對機動車駕駛人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百分之三十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二)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的,處以五百元罰款;
(三)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百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四)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百以上的,處以二千元罰款;
(五)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以二千元罰款。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的,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期間駕駛營運汽車的,處以二千元罰款;
(二)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期間駕駛非營運汽車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期間駕駛拖拉機、摩托車等其他機動車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四)將營運汽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期間的人駕駛的,處以兩千元罰款;
(五)將非營運汽車交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期間的人駕駛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六)將拖拉機、摩托車等其他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期間的人駕駛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第六十三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一千元罰款。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尚未構成犯罪的,或者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二千元罰款。
第六十四條 駕駛機動車違反限速規定的,對駕駛人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二十的,處以五十元罰款;
(二)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三)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七十的,處以二千元罰款。
第六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本條例未規定定額罰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以五十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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