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條例。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研和先進技術推廣應用。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分管負責人和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管理本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業務(事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年度項目計劃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重點支持生產經營單位消除事故隱患、防治職業危害、生產安全應急救援、實施安全生產技術改造和安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
第十條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對本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有關生產安全事故救援演習,提高公民的安全生產意識和事故防范、救護能力。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單位應當認真履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義務,加強對安全生產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或者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三條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產單位在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須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對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產單位實行安全費用提取制度。安全費用由企業自行提取,專戶儲存,專項用于安全生產。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將教育培訓情況記錄按規定期限保存。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調換工種或者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設備的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引進國外生產設備的,應當同時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實行標準化、規范化生產,制定生產車間、班組安全規范和崗位規程,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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