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白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簡稱市安委會)是市政府議事協調機構,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在省安全生產委員會指導下,對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
第二條 市安委會實行主任負責制。其成員是由市政府負有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監督、管理、協調、保障和宣傳教育職能的部門(機構)以及白城軍分區、武警支隊、鐵路、電力等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組成,各成員單位設市安委會聯絡員,由本單位承擔安全生產工作職能的科(室)同志負責擔任。市安委會辦公室設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第三條 市安委會主任、副主任和成員單位的調整變更,報市政府有關領導同意,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印發通知后,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市安委會職責:
(一)傳達貫徹各級黨委、政府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決定等;
(二)研究制定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安全生產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的工作措施;
(三)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
(四)研究制定全市安全生產工作中長期計劃、年度計劃;
(五)研究部署全市安全生產重點工作任務和階段性工作安排;
(六)分析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七)審定和下達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
(八)對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查處進行掛牌督辦;
(九)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工作;
(十)監督檢查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園區)管委會、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機構)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十一)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工作。
第五條 市安委會成員單位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各級黨委、政府有關安全生產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指示決定;
(二)認真貫徹落實市安委會部署的工作任務、制定的工作措施、提出的工作要求和確定的工作目標;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白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白城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白政發〔2010〕17號)有關規定,認真履行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按照《吉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吉政發〔2010〕11號)監督檢查和推進所管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定期分析本單位(系統)及所管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形勢,提出加強和改進本單位(系統)及所管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綜合治理工作的意見建議;
(四)支持、配合和參加市安委會及其他成員單位組織開展的與本單位職責相關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行政執法、督查檢查等工作;
(五)嚴格按照市安委會要求參加會議、報送情況、整改問題,自覺接受市安委會對本單位(系統)及所管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
(六)采取有力措施,確保本部門(系統)生產安全事故不突破市政府下達的控制考核指標;
(七)認真完成市安委會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其他部署。
第六條 市安委會辦公室職責:
(一)研究起草全市安全生產重大方針政策和重點工作措施及相關法律法規;
(二)研究起草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年度計劃、中長期規劃;
(三)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產重點工作任務和階段性工作安排建議;
(四)研究擬訂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對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工作情況進行督查;
(五)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工作調研,定期分析全市安全生產形勢,提出加強和改進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的建議;
(六)參與市政府有關部門在經濟發展、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支撐、綜合治理等方面涉及安全生產的工作研究;
(七)負責組織開展全市綜合性安全生產大檢查;
(八)負責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綜合、專項督查;
(九)負責協調組織市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聯合開展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行政執法、督查檢查等工作;
(十)負責組織實施對縣(市、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及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一)承辦市安委會日常工作事務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市安委會聯絡員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與市安委會及其辦公室之間的日常工作聯系和協調事宜;
(二)負責本單位(系統)及所管行業(領域)貫徹落實市安委會會議決定、工作部署及有關要求的情況報送;
(三)及時反饋本單位(系統)及所管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信息和動態;
(四)按要求及時、準確上報本單位(系統)及所管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有關統計數據;
(五)承辦市安委會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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