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長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各區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轄區內住宅房屋的安全管理,并協助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非住宅房屋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和撥用房產的使用人(單位)對其所有和使用的房屋承擔檢查、治理、消除隱患等責任,給他人生命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 設置于房屋的廣告牌匾、通訊等設施設備的所有人在其設施設備可能或者已經對房屋安全造成影響的,應當承擔對房屋進行整修、加固的責任;設施設備給他人生命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設施設備的所有人與房屋所有權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改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提交《長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資料,非住宅房屋的申請人向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住宅房屋的申請人向所在區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六條 改變房屋承重結構的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一)在承重墻體上開挖壁柜、洞口的;
(二)在基礎、樓面、屋面板上開設洞口的;
(三)拆除承重墻體、梁、板、柱、基礎等承重構件的;
(四)改變承重墻體、梁、板、柱、基礎等承重構件截面尺寸的;
(五)拆除剪力墻或者改變剪力墻截面尺寸的;
(六)其他改變房屋承重結構的。
第七條 增加房屋設計荷載的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一)在樓板上增設水池的;
(二)增加樓層,增設樓梯、水平夾層的;
(三)其他超過設計規范規定增加房屋荷載的。
第八條 安裝設施和設備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一)在房屋內安裝動力、壓力性設備的;
(二)在房屋屋面、立面上設置廣告牌匾、供電、通訊等設施設備的;
(三)建造地下室、地下蓄水池的;
(四)其他安裝設施和設備等影響房屋安全的。
第九條 申請房屋拆改涉及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建造地下室等增加使用面積、改變建筑物外立面,或者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等行為的,還應當依法經規劃、國土、建設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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