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建筑、線路管道、建(構)筑物拆除、園林綠化、亮化美化及裝修、裝飾等工程。
第三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建筑、裝修工程和道路、橋梁、軌道建設工程以及建(構)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門負責線路管道、亮化美化工程及道路橋梁維修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園林主管部門負責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公路工程(公交站點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市容和環衛主管部門負責裝飾工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出入口周邊環境衛生以及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水利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環保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噪音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房地、市國土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建(構)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的相關工作。
各區住房和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和協調工作。
第五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標準;
(二)組織協調市政公用、園林、房地、國土、水利、交通、環保、市容和環衛等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三)組織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情況進行綜合評比。
第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各種設施、建筑材料、設備器材、成品半成品、構配件等物料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圖劃定的區域存放,并設置標簽。禁止混放或者在施工現場外擅自占道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
第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施工現場圍擋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圍擋底座高度應當為0.5米實體砌筑,并進行抹面和涂刷白色涂料,圍擋型材應當采用彩色(三片藍色與一片白色相間)定型鋼板,四環路以內圍擋總高度不得低于2.5米,四環路以外圍擋總高度不得低于1.8米,主要街路兩側的建筑工程圍擋采用彩色定型板材或者砌體,應當有基礎、立柱和上沿、并作亮化處理。圍擋主色調與周圍環境一致,圍擋外側與道路間隔帶應當綠化;
(二)線路管道、園林綠化、亮化美化工程以及道路橋梁工程施工現場圍擋材質應當采用彩色定型鋼板,做制式可移動處理,總高度不得低于2米,自底座(部)向上0.3米做紅白相間呈斜式45度角噴涂處理;
(三)軌道工程施工現場圍擋應當采用實體砌筑或者彩色定型鋼板,總高度2.5米,下設0.5米底座,標志、顏色、字體統一;
(四)裝修工程、拆除建(構)筑物施工現場圍擋應當采用彩色定型鋼板、做制式可移動圍擋,總高度不得低于1.8米,并設置明顯警示標志;
(五)水利工程、公路工程施工現場應當采用制式可移動圍擋,總高度不得低于1.8米。
距離住宅、醫院、學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圍擋。
第八條 利用圍擋做商業廣告的,應當經市容和環衛主管部門批準。批準前不得因廣告策劃、制作過程等原因影響工地封閉管理,出現施工現場圍擋空置情況。
第九條 土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進出口處應當設置具有企業標志的開啟式大門和施工現場平面圖,并做到美觀、牢固、整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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