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規范對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是指新建、改建、擴建或者建成投入使用后,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使用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國家安全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管理。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經濟合作、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下列項目屬于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
(一)在下列單位和地域周邊,有關部門告知建設單位,屬于國家安全限定區域內建設的項目:
1.市(州)級以上國家機關、軍事設施、軍工生產單位、電信樞紐、邊境沿線;
2.省級以上國家安全機關確定的重點科研單位。(二)出入境口岸、重點郵件處理場所、大型電力設施建設項目。
(三)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投資的建設項目。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
第六條建設單位建設本規定第五條所列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在向國土資源、規劃等建設項目審批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前,應當向當地國家安全機關申請,進行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審批。
第七條境外組織或者個人租賃、購買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設項目,在向有關部門辦理手續之前,應當向當地國家安全機關申請,進行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審批。
第八條國家安全機關對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審批申請,應當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吉林省安全生產條例
吉林省勞動合同條例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
吉林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吉林省森林防火條例
吉林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條例
吉林省遼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
吉林省遼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
吉林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定…
吉林省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吉林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
吉林省工傷康復管理暫行辦法
吉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吉林市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暫行辦法
吉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