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火車站地區(以下簡稱火車站地區)綜合管理,維護火車站地區公共秩序,提高公共服務效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火車站地區綜合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火車站地區,是指由市政府劃定的長春火車站站南地區、站北地區和長春西站所轄區域。
長春火車站站南地區范圍:以站前廣場為中心,長白路東至東三條;勝利大街、黃河路東至東一條(東一條:長白路至黃河路段);人民大街南至長江路與四平路交匯處;杭州路:人民大街至漢口大街段;漢口大街、丹東路西至西一條(西一條:遼寧路至漢口大街段);遼寧路:西至西三條東側建筑紅線交匯處;北至南站房一步臺階下。
長春火車站站北地區范圍:以北站前廣場為中心,東至鐵北二路與九臺路交匯處;西至凱旋路(凱旋路:西橋洞至鐵北二路北側建筑紅線段的中心線以東);南至北站房建筑紅線;北至鐵北二路建筑紅線;北人民大街北至臺北大街。
長春西站地區范圍:以西站廣場為中心,東至南陽路中心線;西至雙豐大街中心線;南至站前街中心線;北至落客平臺鐵路站舍建筑紅線;落客平臺東至南陽路交匯處、西至雙豐大街交匯處 。
第四條 火車站地區實行綜合管理的原則。以長春市火車站地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火車站地區管理機構)為主導,相關行政機關和單位綜合協調、互相配合、依法治理。
市政府實行行政授權、行政委托、指定管轄等執法機制,提高火車站地區行政執法效率和水平。
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火車站地區管理機構實施行政管理的,應當簽訂書面行政委托書。
第五條 火車站地區管理機構負責火車站地區綜合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和實施本轄區綜合管理方案、年度管理實施計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二)負責轄區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三)依法行使市政府授權或者行政機關委托的行政管理權限,查處轄區內違法行為;
(四)對授權、委托管理事項以外的違法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并及時通報有關行政機關;
(五)建立健全本轄區交通秩序、公共設施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市場秩序等方面的管理巡查制度;
(六)組織開展聯合執法、督促有關行政措施的落實;
(七)協調管理轄區內各行政機關和相關單位,共同做好綜合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公安、交通、市容和環境衛生、規劃、工商、食品藥品監督、園林、民政、文化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火車站地區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對長春火車站、長春西站地區實施統一治安管理。
交通、工商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在火車站地區的工作機構或者工作人員,按照主管部門和火車站地區管理機構雙重管理的原則,配合火車站地區管理機構開展綜合管理工作。
第八條 火車站地區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由市財政部門予以保障。
第九條 火車站地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數字化管理平臺,與本市數字化管理平臺實現資源共享,利用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提高綜合管理效率。
火車站地區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互相通報管理工作信息,保障信息資源的有效利用,共同維護火車站地區管理秩序。
第十條 火車站地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政務公開制度,履行政務公開職責,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一條 火車站地區管理機構應當在火車站地區設置業務咨詢服務平臺,做好公共服務、解答問詢等工作,并依法處理職責范圍內的投訴、舉報事項。
第十二條 火車站地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應當落實責任制。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十三條 在火車站地區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取得營業執照及相關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憑證,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或者其他重大行政決定,影響火車站地區交通、市容和環境衛生等管理秩序的,應當在作出行政決定前,征求火車站地區管理機構意見。
第十五條 申請在火車站地區設置候車亭、書報亭、電話亭、監督亭、工作亭等各類服務亭的,應當經火車站地區管理機構批準。
因建設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火車站地區管理機構批準。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由火車站地區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由火車站地區管理機構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在火車站地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從事咨詢、展覽、宣傳或者經營活動。
臨時占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舉辦公益性活動的,應當經火車站地區管理機構批準,并保持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活動結束后,及時恢復原貌。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火車站地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貌,并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經批準在火車站地區臨時占用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占道費。
第十八條 在火車站地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工程需要臨時占道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到火車站地區管理機構辦理施工占道手續。
施工工地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安裝圍擋,施工中不得泥漿撒漏、污水外流、粉塵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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