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落實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和《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含先導區管委會,下同)及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是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主體,承擔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責任。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并落實“一崗雙責”。政府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二章 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安全生產中長期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組織、督促、支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督促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召開事故防范會議,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加大政府對公共安全設施、應急救援裝備、事故隱患治理、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等投入。
(五)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設備的推廣應用,加強產業政策引導,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逐步淘汰不符合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六)組織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依法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強化對生產、儲存、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俗稱“三合一”)場所的治理。
(七)建立健全市、縣、鄉三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體系,建立健全執法體系。
(八)健全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體系,建立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制定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領導和組織指揮事故應急救援。
(九)負責或授權、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對調查報告作出批復,并督促有關部門落實處理意見。
(十)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產意識,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地區、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十一)法律、法規和上級政府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安委會在本級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并進行通報,對其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年度考核,向本級政府提出獎懲建議。
第八條 有關部門的共同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依法對本行業、本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和重大危險源監管制度,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定期分析本行業、本領域的安全生產形勢,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措施,并定期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工傷統計等相關信息。
(四)制定和完善本行業、本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預案的演練,組織或參與有關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五)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按照規定向政府及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報告。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配合做好善后工作,落實事故處理的有關決定。
(六)負責督促職責范圍內建設項目施工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七)負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職權的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登記、備案、認證、頒發證照、驗收等),并對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關于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起草安全生產綜合性地方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市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二)承擔全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市政府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監督考核并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承擔工礦商貿行業(煤礦除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煤礦除外)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安全生產條件和設備設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職責范圍內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煤礦除外)安全生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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