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下管線工程管理,確保地下管線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建設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有線電視及其他用途的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本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地下管線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企事業單位自用管線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軍事專用地下管線的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以下稱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等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公安、人防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地下管線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地下管線安全管理機制,加強監督和管理。
地下管線的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應當對其所有或管理的地下管線安全負責,建立地下管線安全應急預案,保證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
第六條 地下管線建設,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政府主導、市場運作、整合資源、信息共享的原則。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七條 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會同擬建設地下管線單位組織編制地下管線專項規劃。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應當依據地下管線專項規劃,統籌設計安排地下管線位置。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向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辦理地下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在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的擬建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無資料或者資料不符合現狀的,建設單位應當對該地段的地下管線現狀組織探測,形成資料,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地下管線工程需要新占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一年。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三十日內依法辦理延期手續。延期只能一次,且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條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時,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放線,同時通知相關部門到場協助監督并報規劃主管部門驗線。驗線合格后方可施工。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應當形成完整的測量數據和工程測量圖。
第十一條 地下管線工程完成施工后,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竣工測繪報告、竣工圖等材料,向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條件核實。未經規劃條件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二條 地下管線產權或管理單位不得擅自遷移、變更或者廢棄地下管線;確需遷移、變更或者廢棄的,應當經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廢棄的管線應當拆除,無拆除必要的,應當將管道及其檢查井封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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