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產生程序:
(一)政府有關部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業單位推薦或本人自薦;
(二)推薦或自薦時填報《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專家推薦表》(推薦表必須有本人的意見、所在單位的意見和印章),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三)區安監局負責資格審查;
(四)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區安監局發放《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專家登記表》,公布名單,頒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專家證書》。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專家,經區安監局審核后,可認定為資深專家。
(一)具有兩院院士、自治區決策咨詢專家、自治區政府參事等稱號;
(二)承擔或作為主要成員參與過國家及省部級規劃、重大科技項目的編制和研發工作;
(三)作為專家參與過重特大事故搶險和調查處理;
(四)本專業領域的領軍人物(學術帶頭人),或長期在企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扎實理論基礎和豐富實踐經驗,在本行業、本專業具有權威性。
資深專家的名單每兩年調整一次。
第十三條 專家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有關條件和程序,可及時調整和充實。
第十四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區安監局批準可以終止聘任,并書面通知所在單位和本人:
(一)所在單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擔任專家的;
(二)因工作能力、身體狀況、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再勝任專家工作的;
(三)無正當理由一年內不參加正常專家活動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因擅自以專家名義從事不正當活動的;
(五)違反職業道德和行業規范,在執行相關任務中降低標準、弄虛作假、謀取私利,作出顯失公正或虛假的意見結論的。
被終止聘任的專家,其專家聘用證書應交回區安監局。
第十五條 區安監局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公室負責專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推薦專家的審核、發證工作;
(二)負責安排專家開展工作或參加有關活動;
(三)負責組織召開專家(或專業組組長)全體會議,總結專家工作和工作計劃制訂;
(四)負責指導各專業組開展相關工作;
(五)負責專家經費的管理工作;
(六)負責專家業績管理,建立和更新專家信息庫,記錄專家的主要活動情況;
(七)負責對工作優秀或具有突出貢獻的專家,給予表彰獎勵;
(八)其他有關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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