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改善城市環境,節約資源、能源,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散裝水泥促進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生產、銷售、運輸、使用、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劑、摻合料等,在生產場所按一定比例計量、拌制后,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拌合物。
本辦法所稱預拌砂漿,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在生產場所按一定比例計量、拌制后,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拌合物。
第四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和使用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區、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和使用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質監、環保、公安、交通、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主管部門編制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和使用的標準化管理。無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市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編制相應技術規范。
第七條 政府鼓勵發展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大力推廣應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設備。
第八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采集、發布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價格信息。
第九條 政府應當通過財政補貼、企業優惠等措施推廣室內外裝修工程中使用預拌砂漿。
第十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質量標準和規范組織生產,保證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符合質量和計量標準。
第十一條 本市城市建成區內的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禁止現場配制、攪拌混凝土和砂漿。
因交通運輸條件限制,專業運輸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或者需要使用特種水泥、混凝土和砂漿或者施工工藝有特殊要求,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無法供應,確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現場攪拌開工十五日前向轄區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的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嚴格控制噪聲和粉塵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廢水排放應當符合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十三條 生產企業及分站的設立,應當符合國家、自治區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城市規劃和行業發展規劃的要求,并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設立,應當報轄區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有效期內的型式檢驗報告;
(二)產品性能、施工工藝要求、保管及使用安全措施技術資料;
(三)干混砂漿產品散裝比例70%以上(含70%)發放能力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按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招標或發包文件應當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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